一代聖雄--甘地


李志夫

永恆與現實之間--當代宗教思想家,頁1-22。

台北市:正中書局 民國80年3月

雖然甘地從未有人推他為教主,但他與佛陀却有相似之處,那即是同具有宗教家之大悲心,而導出大智慧。其成就則是全面的。

/甘地/

  甘地(Mahatma Gandhi),在領導印度獨立期間,廣得印度人民的尊敬,稱其為聖雄(Mahatma)。摩訶(Maha)就是大,阿特瑪(Atma)本意為梵我,或大靈魂,合言之即是<偉大的靈魂>、<聖雄甘地>一詞,是中國人的稱呼,始於孫中山先生在《三民主義》民族主義之演講中之稱呼沿襲而來。

  我們將甘地一生,可分為求學期、留英期、回印服務期、南非期、領導印度獨立五期。甘地在未去南非期,也就是還未成名前,他的名字叫摩咸達斯‧卡拉乾‧甘地 (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註 1)。那時,他在印度西部沽雅拉第省(Gnjarati),當律師,未去非洲前,仍是使用這個名字,甚至,甘地自己簽名,也是寫的這個名字,一直到他一生均未曾改變。(註 2)

  由此,可知聖雄,是人們對他的尊稱,他真正名字反為世人所遺忘。究竟<聖雄>一名是何時被尊封的已不可考,但至遲,是他領導印度獨立時期是可以確定的。

  其次是,我們如何來認定甘地:他究竟是宗教家?政治家?教育家?哲學家?抑或是社會改革家?我們發覺他在這些方面都有着偉大的貢獻。正如釋迦牟尼佛,他的貢獻的確不只是宗教,而也是全面的,但我們今天都只曉得他是一代佛教教主。雖然甘地從未有人推他為教主,但他與佛陀却有相似之處,那即是,同具有宗教家之大悲心,而導出大智慧。其成就則是全面的。

  因此,我們可以說,甘地的宗教悲心為出發點而成就其偉大來看,他是一位大宗教家;就其所完成之事業來看,他是政治家、教育家、哲學家以及社會改革家。本文就其宗教背景、所思、所言、所行等,分別加以介紹,然後將其影響,作一綜合檢討,稍敍己見。

背景:在信仰中成長

我們從甘地《自敍傳》中得知,他小時候,並沒顯出特殊的天才,印度一般兒童四、五歲就進了小學,十六歲就大學畢業了,而甘地七歲才進小學,十六歲才進入大學,可是因為不能接受教育,僅一學期就輟學了;不過,他是一個十足的孝子。雖然,他也曾偶然犯了偷竊、吸煙、自殺種種錯誤,但他隨即向他父親主動懺悔。(註 3)以後,他對英人在印度、南非統治之不滿,都是由對父母的孝昇華到對民族之大孝,進而成為國際弱小民族之守護者自居。因此,我們說,甘地是以悲心為出發點,而成就為一偉大人物,是正確的。

甘地自述他是屬印度第三階級為吠舍(Vaisya),他的曾、祖、父三代都是坡般達爾(Porbandor)小邦的首相。該邦即在現代沽雅拉第省內。他父親「並沒有受到任何教育,對歷史、地理都茫然無知……他只受極少的宗教訓練,但在寺院的宗教參拜中獲得了這種修養。在他暮年時,他聽從一個教養極深的婆羅門的勸告,頌唸《季達(Cita)經》。」(註 4)又說:「我的母親給我一個一種極深刻聖潔的回憶印象,她是一個篤行的宗教徒,從來沒有吃過一頓不做禱告的餐食……她從來沒有遺忘奉行宗教的齋戒……連續兩天或三天禁食,在她是不足為奇的事……我母親有一種很沉着的判斷能力。她頗關心政治情勢,宮廷中的貴婦們都極推重她的智慧。我時常跟從她,因此,在童年時,即獲有特殊優待出入宮闈」。(註 5)

 

(一)從以上甘氏之自敍中,我們可進一步對甘氏背景作一分析。

1.甘氏父視所信奉的是《薄的梵歌》(Bhagavad-gita)這是主張衆生平等的宗教,主張第四階級首陀羅(Sndra)亦受保護神保護。這不同於以吠陀文化為代表之婆羅門教(Brahmanism)首陀羅不受神保護。此外,薄的梵歌主張人是靈魂不死,故生死只是肉體之生滅,肉體是束縛靈魂的桎梏,所以沒有殺與被殺,它鼓勵人們從事正義之戰鬥,以拯救自己乃至敵人的靈魂。(註 6)薄的梵歌在文化史上是屬於非雅利安人的吠陀文化。(註 7)

2.甘氏之母親所信奉者為毘希奴(Visnn)神,以後信仰此神人漸多,則形成毘希奴教(Visnuvism)。毘希奴與濕婆神(Siva)在吠陀經中尚屬甘霖小神(註 8),到非雅利安人在印度西部、南部復興了他們的文化毘希奴與濕婆神才變成中心神格,乃至為創造神。

毘濕奴教為薄的梵歌之一支,講求熱情的宗教情感,虔誠的宗教信仰。唯有奉獻出熱情與信仰才能真正認識神,得到神的庇佑。

3.從甘氏父母所信仰的都不是雅利安傳統所信仰的梵天(Brahman);而且,其所居住之坡般達爾小邦亦屬非雅人可安居之地區。

因此,我們有理由說,甘氏家族未必是雅安人,如然,其同情首陀羅—不可接觸者,自亦其錄有自,至少可以說甘氏與首陀羅,不可接觸者,在社會階級上都曾受到婆羅門與剎帝利上等階級不平等之待遇。

 

(二)根據甘氏自敍傳,他在英國留學時,由於兩名通神論的兄弟找他討論薄的梵歌,他才開始涉獵印度教經典,他特別提到第二章:「心若放縱塵慾,偏執之見即露,由執而生貪痴,由貪痴而瞋怒。……由怒而生癲狂,由癲狂而有健忘,由健忘而身亡。」(註 9)

此外甘氏說:「新約全書却使我發生一種異樣的印象,尤其是《登山寶訓》使我深深地感動……!讀到這樣的章節道:『我告訴你們,不要反抗那些虐待你們的人;相反地,若使有人打你的右頰,把另一面呈給他。若使有人欲控訴你,想拿您的袍子,把你的外套都放棄了吧。』(註 10)

還有羅斯金(Ruskin)的《堅持到底》一書對甘氏亦有很大影響。他說:「當我閱覽羅斯金的《堅持到底》時無法中止,從約翰納斯堡到納塔爾的火車,須駛行二十四小時,這一夜我不能入睡……這一本書,使我的生活發生了實際的變化。」(註 11)

雖然甘氏本人在他自敍傳中,未提到托爾斯泰(Tolstoy)對他的影響,但稍後我們引述他的「非暴力」思想時即可見到托爾斯泰之「不抵抗」主義對甘氏是具有影響的。

 

(三)印度自始即是一個宗教文化特盛的民族,甘地雖然以宗教信仰,宗教方法領導印度的獨立運動;但基本上仍是在賡續他先前的改革家們而前進的。

一八二八年羅摩漢‧語‧羅闇(Raja Rammohan Roy)組織梵天聚會所(Rrahma Sabha),專門提供地方集會結社,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宣講教義,尊奉梵天為統一神,不准拜偶像。

一八三九年印度詩哲泰戈爾的父親德文丹拉‧泰戈爾(De Endrannata Tagore)創立了真如菩提聚會所(Tattvabodhini Sabha),辦菩提評論(Tattvabodhinit Patrika),聯合從事社會改革的其他組織。

一八五七年犍陀羅教(Keshab Chandrasen)不但加入了此一新運動,要將傳統僵化了的教條重新賦予生命,成為社會改革的生力軍,對懺悔、祈禱,給予新的解釋,鼓舞了該派人士的宗教熱情。犍氏本人將他的教義從孟加拉傳至西部孟買(Bomboy)及南印馬德拉斯(Madras)。

在西部則由馬拉德人(Maratha)蘭提婆(Nandeva)領導,崇拜多神,專門從事社會改革、主張各階級通婚,寡婦再婚,辦理社會救濟工作。

與以上本土革新運動不相干聯的,尚有英國的神智學社(Theosophical Society),在一八八六年於馬德拉斯建立分社,其中最有貢獻的是貝桑夫人(Annie Besant),她在一八九三年宣言:「印度人有驕傲的過去,相信必有驕傲的未來,要接受愛國運動的滔天巨浪,去重建一個嶄新的國家。「該社在印度辦了很多學校,爭取婦女平等。南達(Ranade)、戈卡爾(C.K. Go-khale),都是西印度該社之主要負責人。

孟加拉、馬德拉斯及孟買,都是印度革新之發源地。甘氏則是承襲印度西部之革新勢力而逐漸發展的。其動力都是源於宗教。尤其蘭提婆、戈卡爾對甘氏影響是直接的,因為都是在沽雅拉第省內承繼着同一事業。(註 12)

所思:一切思相心回歸宗教

甘氏是一位十足的有神論者,他不但用理性論證有神存在,也用感性知覺神的存在。可說他的宇宙論、人文思想、社會哲學、教育哲學都是根據他的宗教哲學與神學思想而引申發展而來的。

(一)以理性論證神的存在:

基於因果論,整個宇宙最原始的父母即是神。基於目的論,宇宙之調和,必定出自一個全能之設計。(註 13)

(二)以感性證明有神存在:

基於道德律,良知若不是超越的神性,決不會那麼完美,那麼崇高。基於實際生活,我需要一超越的愛,以保障我們的平安。經驗到超越的愛、也就經驗到了上帝。

以上理性與感性的論知上帝,尤以後者最為重要。因為只有感性的認知才能產生信仰。所以甘氏說,上帝是一內在認知與內在信仰的事件。(註 14)

(三)甘氏的上帝就是真理:

人可能不相信上帝,但絕不可說不相信真理。實際上,相信了眞理,也就相信了上帝。眞理也就是一自然律則,當人能約束自己,導至道德生活,就是認知了眞理,認知了上帝。眞理是沉默的,遍在的,它是一種力量、一種意志,顯現在秩序中。(註 15)因之眞理在邏輯上意謂眞理值;在形上學上意謂正確的知識;在知識論理意謂眞知識;在倫理學裡意謂正價值。

就此而論,甘氏此一思想與印度傳統奧義畫(Vpanisada)是相一致的。(註 16)

(四)甘氏認為宗教乃是一生活方式:

他舉證,各種宗教有其不同的儀式,即是有其不同之生活方式。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可能是各種宗教認識眞理不同的方法。而甘氏之宗教方法就是祈禱。

甘氏每天必禱告,尤其在危急的時候,祈禱就帶來力量與信心。祈禱不是要求什么,而是對靈魂之渴慕。當我們獲得了力量,也能分擔別人的痛苦。(註 17)

(五)甘氏提倡普遍或大同宗教(Universal Religion):

雖然宗教生活、方式有所不同,但所信仰者為眞理是同一的。甘氏之眞理即是神,所以他提倡神也是同一的,在同一神性的信仰下,普遍或大同宗教自然會形成。因此,他的禱告是:「上帝啊!請賜予他所需要的您所有的光與眞理。」而不是:「上帝啊!給與他的光,正如您給予我的一樣。」(註 18)大同宗教是以利他,自我犧牲為起點的。

(六)《甘地宗教以論理道德為基礎:

他說:「一旦失去了道德準則,也就沒有了宗教,宗教要獨立於倫理那是不可能的。不忠實的人,神絕對不能與他同在。」(註 19)甘氏除了其先所訂立之非暴力、信奉眞理、不偷、不貪、不放淫五種道德規範外;以後又立了不恐懼、信仰上帝兩條。甘氏在領導印度獨立時,在推動非暴力方法不能貫徹時,就會聯想到是國人信仰上帝不眞誠,因而有恐懼,有恐懼才會產生暴力。(註 20)所以甘氏自此以後特別補立兩條信仰上帝、不恐懼。其實,二者是相關聯的。

(七)甘氏之宗教思想所引申出之人文思想:

希臘的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說,人是理性的動物;而甘氏却更進一步說,人不僅是理性的,而且是靈性的、神聖的。人在生理、身體上,是屬自然法則所統制、所規約;此外還有意志、感情、善惡、價值、良知、理性……等即是靈性的實現。雖然我們有不同的身體,但却有同一的靈性(註 21)在甘氏看來,眞正人性,即是神性。

(八)甘氏之宗教思想所引申出之社會思想:

甘氏相信霍布斯(Hobbesian)派的社會契約說;但他有不同之解釋,所謂社會契約就是人性之自我克制,亦即是神性之顯現。如瞭解此,社會之分工,不是階級、職業之卑尊;而是基於契約之認同。而每一工作都是神聖的,而且,從勞動中還可以消除無知的優越感,而培養出悲天憫人的愛心。因此,甘氏認為整個社會在社會分工上就是完成社會化。社會化就是完成人在社會中之神聖化。因之,薪資所得應一律平等。不平等所得,更造成人的貪欲,使人性傾向墮落。唯有使人性神聖化才是社會主要的功能。社會如此,政治亦然,乃至婚姻男女之結合,雖是在延續生命,保存種族,實際是藉此過程,使人認知宇宙之進化,兩性之和諧都是神的顯現。(註 22)

(九)甘氏宗教思想所引申出之教育思想:

甘氏教育理想注重手腦並用。透過親手之實踐,不僅習得技術,也勞動神聖。關於腦的訓練就是着重啟發教育。在實踐中讓學生自己去歸納、演繹。啟發就是啟發人本有之理性與靈性。(註 23)

我們可以說,甘地一切思想旣是源於他的宗教思想;一切思想又回歸了他的宗教思想。

所言:無條件信仰上帝

嚴格說來,甘地思想用語言所發表出來便是他的言論。這樣看,甘氏一生書言口論很多,(註 24)但我們歸納言之,就是非暴力(Ahimsa),音譯為阿黑姆沙。其原意為不殺生,黑姆沙(Himsa)為殺生,其前加一阿(A)為否定詞,「不殺生」。甘氏認為不殺生至少意謂著「非暴力」,也許還不足以到達慈悲、博愛的境界。所以甘氏分析地說:非暴力之否定面是不使用暴力;而其肯定面即表示着愛。眞正愛就不會使用暴力。

(一)非暴力的目的:

貪、嗔、癡三者,自印度傳統以來均視之為三毒,之所以有三毒,甘氏認為是由人性之軟弱,而、心生恐懼,心生恐懼才會用暴力手段。一般所稱之「敵人」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

在甘氏看來,宇宙間根本沒有敵人存在,而只有錯誤的人。要改正別人的錯誤,自己不應該有錯誤。如果有錯,必須要先改正自己。非暴力的目的,就是要自己教育自己,認知自已心靈變化,消除恐懼。然後才有大慧心,對犯錯誤的人產生愛。甘氏領導印度獨立運動,倡導非暴力對待英國,就是在此一具體號召下實現的。(註 25)

(二)非暴力之條件:

甘氏為了界定非暴力,不致使人掠非暴力之虛名。其嚴格限制條件如下:(註 26)

  1. 非暴力是基於誠實的態度與崇高目的;否則只是徒具聲名而已。

  2. 必須具有開放心靈,動機必須純正,不保留,不隱藏,才能使人的心靈轉變。

  3. 必須先接受嚴格訓練,以眞理為師,以良知為法,具有愛心。

  4. 必須完全沒有恐懼,不單沒有世俗的恐懼;甚至連死亡的恐懼都沒有。不能征服恐懼的人,不能從事非暴力運動。

  5. 無恐懼可以導至自我犧牲與道德,從而才能消除自私,接受最大的痛苦。

  6. 痛苦與犧牲,必須具有單純、謙虛的態度。如果追求眞理的人,自認為了不起,則永不能得到眞理,謙虛乃是追求眞理的基本道德。

  7. 必須要有道德勇氣與創新的意志,不使其有產生貪、嗔、痴不純正、不誠實的餘地。

  8. 非暴力的思想與行為必須一致,以獲取眞正的信賴;否則非暴力便淪為欺騙的技倆。

  9. 要學習節制,視節制為神聖的齋戒活動,以養成自己有莊敬謙虛的胸懷。

  10. 培養道德生活,遵守傳統善良風俗。尊重法律秩序,培養寬大胸襟。無條件信仰上帝,是非暴力的中心原則。否則,其他條件即不能生根。

(三)非暴力的方式:

甘氏例舉非暴力的方法,有談判、仲裁、群衆示威、經濟制裁、不合作、不服從民事裁定、直接行動、絕食、罷工、拒絕付稅等。(註 27)

  1. 其中,「直接行動」,甘氏界定,它具有暴力傾向,但並不以殺傷為手段。換句話說,就是「暴力邊緣政策」,而不及於暴力。雖然有演變成暴
    力的危險,但甘氏認為經過嚴格非暴力訓練的人,就不會演成暴力。相對的,沒有經過訓練的人,是不能參加非暴力運動的。

  2. 甘氏認為「絕食」是所有非暴力方法中最好的方法。因為絕食就是一種齋戒行為,它不但可以激發自己的靈性力量;也可以迫使對方認知他們的錯誤。(註 28)

所行:主導印度獨立

一位思想家之偉大只要看其思想;一位實踐家之偉大要看其實踐。甘氏是一位思想家、宗教家、革命家,我們不僅要觀其思想、言論;尚要觀其行為,是否一致。

(一)甘氏之背景我們在前面已陳述過了,他的生行除了家庭教育,接受其他影響外;另外還有兩大原因,一為他本人具有高貴的情操,才能接受高貴之影響力,二為時代給予他刻骨銘心的刺激。在他自敍傳中就提到「氣焰萬丈的英吏」,與「英國大人的氣度」兩篇文章。就是他從英留學回印度後,需要為農民減輕稅賦,而認清英吏之嘴臉,乃決定遠走南非。但到了南非,眼見印僑所受之苛刻虐待更甚於印度,連自己乘火車,住旅館也受到屈辱。甘氏係一八九三年抵南非,一九一四年返回印度參加印度獨立運動。他在南非提倡消極抵抗、堅持到底、眞理把持等運動替印僑工人減除了三磅人頭登記稅,救助「不可接觸者」之黑死病患。他曾被下獄,也曾絕食。創刊「印度輿論」,辦理各種訓練,以教育印度僑民。(註 29)

(二)第一次大戰爆發,甘氏返回印度,以應印度獨立運動情勢發展,參與革命。當時,印度推動獨立運動的有兩大派:一為溫和派,即以泰戈爾(R. Tagore)為代表;另為激進派,以泰拉克(L. Tilak)為主。甘氏却週旋於二者之間。泰氏認為甘氏之「非暴力」本質上仍是「反抗」,所以他以採取合作方式,爭取英人之同情。泰拉克則主張全國團結以激烈手段革命。

例如一九一八年,甘民發動印度人民協助英政府參與第一次大戰,泰拉克堅持必須英保證,印度軍人也得升任軍官,才幫英作戰;而甘氏認為在危機之時與英談條件,不是幫助英政府之本意,甚至將他為甘氏所募集之五萬盧幣之巨款,一併退還給泰拉克。(註 30)這也正是甘氏非暴力所堅持之條件。甘氏之人格受到全國人民之尊敬,固然是他獲得主導印度獨立運動之主因;而其介於二者中間之中道精神,左右逢源,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1.倡導不合作運動(NoncooPeration),本運動之成因,源於一九一九年政府通過一項新的強制法案(Rowlatt Acts),其內容是:政府在戰時,有權未經一定法定程序,即可監禁人犯。甘地反對,乃組織群衆示威,漫延全印。政府大肆鎮壓,造成近四千人傷亡。

此外,英人與土耳其宣戰,激起了印度回民之反英。這是印、回合作反英之契機。一九二○年,九月,國大黨在加爾各答召開特別大會,通過了甘氏所提之不合作運動。不承認政府之地位,抵制立法、司法、教育諸措施,以後再決議,拒絕納稅。(註 31)

2.同年十一月,國大黨舉行選舉,決議推引「非暴力」運動,除了不合作之內容外;更將大量英國織造品投入烈火中。(註 32)

3.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國大黨在珍曼巴德,(Ahmadbad)舉行年會,不僅重申執行非暴力及不合作運動,更討論實行「民事不服從計劃」,並一致推甘地為領袖。甘地為了要落實以上之政策,特別選定人口僅八七、○○○人的小縣包多里(Bardoli)作推行以上運動之示範區。以後則慢慢推行到全印。

其中,最重要,也是最龐大的一次運動是發生在一九三○年三月十二日。甘地從沙巴麥地修道院(Sabarmati Ashram),打著赤脚出發,步行二十四天,全部行程二四一哩,才抵達西海岸之丹地(Danti),故意違反英印政府「人民不得自行製鹽」之禁令。(註 33)

開始隨甘地步行的只有男女七九人,沿途村民從四面八方湧至,追隨在後前進,也將他當皇帝一樣崇拜。甘氏率群衆抵海邊,進入水中,汲取鹽水時,英國警察狠狠地揮動警棒打在他們身上時,成千成萬的印度人無一還手。甘氏的護衛人員,也只是以人體擋住甘氏而不還手。(註 34)

當甘氏接受審訊時,法官問他是否有罪,他很謙遜地答道:「有罪,請重罰。」自此以後,印度獨立運動,如火如荼。而此際,英印政府,為杯葛印度之獨立浪潮,乃挑起階級糾紛,使被壓迫的民族、階級實施單獨選舉區。就是英首相麥克唐納之「自治團體成立標準」(Communai Award)案。更使得情勢緊張,英印政府宣佈「國大黨為非法組織」。十二萬人下獄,甘氏亦於一九三二年元月四日被逮捕,甘氏以絕食抗議。(註 35)

(三)甘地的宗教信仰,宗教修行從事社會改革及獨立運動,他成就了印度的獨立,也成就了他自己為當代無與倫比的偉人地位。

但印度獨立甫畢,由於印、回分治,而造成印度與巴基斯坦分裂為兩個國家。原為統一而分裂,自然免不了因土地、財務、經濟等,發生補償爭執問題。巴基斯坦要求巨額之補償,甘氏主張對巴基斯坦寬大容忍,却引起激烈的印度教徒之不滿。一九四八年元月三十日,甘氏被他所愛的國人槍殺而死。彌留前,尚微笑着祈禱:「羅摩!寬恕他吧!」就是要求上帝寬恕槍殺他的兇手。這對世人來說,是極大的荒謬;但對甘地來說,却是因此而留給世人更為永恆地懷念。

當一九七九年,全世界各國代表前往印度慶祝甘氏百年冥壽時,筆者恭逢甘氏紀錄片放映,甘氏彌留前時之微笑亦永銘我的記憶之中。

結論:眞誠的榮耀

環顧甘氏一生,其所思、所言、所行,乃至最後之去世,可說都是他宗教精神的彰顯。他自謂他的宗教不是印度的,也不是回教的……而是大同的,他是印度人,也是世界公民。他心靈恐懼,乃至不懼死亡,在世人眼中他已迎向了永生。使敵人畏懼的英雄很多,使敵人尊敬的人,曠世以來却只有甘氏一人。在幾萬人的聚會中,大家屏息呼吸,要傾聽甘氏一人的呼吸。在冠蓋雲集中,甘氏一條白巾披着,却贏得最眞誠的榮耀。一本薄的梵歌書,一架紡車常相為伴。乾枯的身體,展露著慈祥的笑容。甘氏以祈禱增進了他的靈性與力量;以絕食激揚了印度人民愛國精神。

印度獨立,他拒絕任何官職,但仍為窮苦大衆請命。他提倡小國寡民的村鎮共和,甚致連警察都不必要。也不要太過工業化,那樣不但染汚了大地,也染汚了人心。唯鄉鎮共和,完全自治之制度下,人才能獲得自尊自足。神性才能從人性中昇華起來。

總之,甘氏所思、所言、所行,源於其宗教信仰,又回歸於其宗教信仰。因此,就世俗之政治、社會、經濟、教育而論他自稱只是一個理想主義者。

理想主義應有兩個意思:一為只是不可達成的觀念;一為一旦實現却未必理想。總之那都是指不實際而言,却是相同的。例如,中國大陸所實施之薪資相等,大學校長與他的司機所得竟然同酬。受教二十幾年與僅受義務教育乃至不識字者同一報酬,久之勢必促成人類文化頹廢。因此,甘氏認為,他的理想只是寄託在可以預期的未來,而不是積極地實現在當下的世界。(三六)但甘氏悲天憫人的情懷是天人共鑑,薄海同欽的。
 

《附註》

(註 1) Percival Spear’s “The Oxford History of Modern Indian” 1740-1975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Delhi, P.340.

(註 2) 安德魯編著,若谷譯《我對眞理的經歷》——甘地自敍傳。青春文集第一集,青春出版社出版。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初版。封面內頁有甘地的簽名式可鑑。

(註 3) 同註二,二四~二六頁。另見十六頁《肉食者的一席話》一文中道出,他之所以破戒吃肉是因為受到朋友的鼓吹,肉食才可以強身,西方人都是肉食所以才強大,印度人受壓迫,乃是因為素食,民族衰弱所致。

(註 4) 同註二,第一~二頁,《我的耿直的父親》。

(註 5) 同註二,第三頁,《我虔敬的母親》。

(註 6) “Bhagavad-Gita” Ⅱ.19,21,37. An Exegetical Commentary By Robert N. Minor, Qublisheo By B. R. Chanla For Heritage Publishers, pp.20-27.亦稱季達經。

(註 7) 見拙著《中印佛學之比較研究》,第六五~八○頁,將薄的梵歌所屬之摩訶般若多(Mahabrata)列入印度混合部族文化。其原因不外通婚,政治勢力之消長等因素所形成。

(註 8) Rg. Veda 100,54,5。

(註 9) 同註六,Ⅱ,六二~六三頁。

(註 10) 同註二,五二至五三頁。

(註 11) 同註二,一三六頁。

(註 12) 戈卡爾為印度國大黨溫和派領袖。為「印度僕社」之創辦人。一九一五年擬介紹甘地入其僕社,但為社員所反對,但仍支持甘地所主持之修道院經費。甘地讚戈氏有如恆河,使人難忘。同年二月戈氏去世。甘氏頒揚他:「全印度我只找到一位英雄,就是戈卡爾」。見吳俊才著《甘地與現代印度》上冊,一五八至一五九頁,及一六一頁。與甘氏有關的另一馬拉德人泰拉克(Lokamanya Tilak),泰氏也繼承犍陀羅孫一系在馬拉德地區之社會運動與印度領導獨立之革命運動相結合,不過主張激進,與甘氏相左。但甘氏仍稱其「有如大海,令人却步。」見同書一五九頁。

(註 13) 拙著《印度當代哲學》,七五頁,中華學術院印度研究所出版。

(註 14) 一九二八年,十月十一日載於《新印度》(New lndian),一九七○年由Briton Hartin在孟買己(Bombay)出版成册。

(註 15) 同註十四,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卅一日,甘氏<上帝即眞理>一文及德達(D. M. Datta)著《甘地哲學》,六○頁。

(註 16) 《肯納奧義書》(Kena Upanisad)第一章(”Part Ⅰ”)。大略是說:人的五官之所以能起作用,不是五官能起作用;而是因為有梵(Brahman)而五官起作用。其第三章又說:地、水、火、風四大,不是地、水、火、風四大自己能起作用,而是因為梵才有作用。”The Upanisads” Translations From The Sanskrit With An Wtroduction By Juan Mascaro, Reprinted 1971, By C. Nicholls, And Company LTD.

(註 17) 同註十四,一九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發表。

(註 18) 同註十五,《甘地哲學,四九頁。

(註 19) 同註十四,一九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載於《新印度》。

(註 20) 一九二二年,甘氏為了反對鹽稅,發賣禁書,而受到逮捕,大衆暴動,打傷警察二十二人。甘氏自己認為他沒有教育好民衆「非暴力」之眞義所在,才有此不幸,嚴責自己「犯了喜馬拉雅山般的錯誤」。詳見其《我對眞理的經歷》,第二十一章。

(註 21) 同註一四,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註 22) B.S. Sharma’s ”Gandhi As A Politica Thinker” pp.121-123.

(註 23) “Harijan”, 8. May. 1937.

(註 24) 《甘地全傳》(The Collected Works of Mahatma Gandhi)計九○册。為印度政府新聞傳播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 Broadcasting, Government of India) Patiala House, New Delhi-110001.

(註 25) 同註一四,一九二五年七月九日。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卅一日。

(註 26) 拙著《印度當代哲學》,八九~九○頁,中華學術院印度研究所,民國六十六年出版。

(註 27) 同前書,九一頁。

(註 28) 同註二,一五九~一六一頁。

(註 29) 同註十二,上冊,三二八~三三○頁。

(註 30) 同註二,一二六頁。

(註 31) 見抽譯《印度通史》下册,一五一四頁,國立編譯館出版,民國七十年初版。

(註 32) 同前書,一五一六頁。

(註 33) 同前書,一五一九至一五二○頁。

(註 34) 同註二六,七二頁。

(註 35) 同註三一,一五二一頁。

(註 36) 同註十三,一○四頁;及同註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