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岡佛學學報第1期 (p67-131) (民國57年),臺北:中華學術院佛學研究所,http://www.chibs.edu.tw
Hua-Kang Buddhist Journal, No. 01, (1968)
Taipei: The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ISSN:
印順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為原始佛教中極古老的的聖典;為僧伽(Saṃgha)的大經大法;律藏(Vinayanṭakā)的重要部分。對於出家眾的身心修持,僧伽的延續與擴展,都有極重要的意義。這是原始佛教的寶貴資料,充分表現了佛陀(Buddha)時代——二千五百年以前的,佛教出家眾的生活實態。近代的佛學者,予以重視、研究,是不無理由的!
存留於現在的波羅提木叉經,不止一種,都是佛教各部派所傳的誦本。佛教的古代聖典,有印度文化的特色,著重於口口傳誦。即使有了文字記錄,也還是重於口傳。所以波羅提木叉經的論究,並無原始手稿,或最初刊本,可為考證的資料。不能根據原始資料,以了解聖典的原型。現存的各種波羅提木叉經,是源於同一古典,在不同區域,不同語文,不同宗派的傳誦中,形成多少差別而流傳下來的。研究與考證,僅能從不同誦本的比較中,古老的傳說中,去發現其原型,結集過程與演變的情況。在這點上,我國舊傳的種種譯本,種種律藏,提供了豐富的,最佳的研究資料。從漢譯聖典的廣泛探索中,參考南傳的「波羅提木叉」,以發見波羅提木叉經的成立及演變過程,為本文的立場與目的。願敘述我的研究竟見,以供佛學界的參考。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 P. Pātimokkhasutta),就是漢譯中常見的「戒本」、「戒經」,為出家眾受持的法典。本有比丘(bhikṣu, P. bhikkhu)與比丘尼(bhiksuhi, P. bhikkhuni)的二類。古代佛教,以比丘眾為主,也就以比丘的波羅提木叉經為主。現存不同誦本的比丘波羅提木叉經,主要有漢譯的、藏譯的、巴利語(Pā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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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梵文(Saṃskṛta)的——四大類。
漢文翻譯部分,傳說曹魏嘉平年中(西元二四九——二五四),曇(柯)迦羅(dharmakāla)在洛陽,譯出『僧祇戒心』[1.1]為最早,但實際的情況不明。現存的有:
1.『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或題『波羅提木叉僧祇戒本』,「東晉天竺三藏佛陀跋陀羅(bùddhabhadra)譯」,凡二百十八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二六。今簡稱為「僧祇戒本」。 |
2.『彌沙塞五分戒本』,「宋罽賓三藏佛陀什(buddhajīva)等譯」,凡二百五十一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二二。今簡稱「五分戒本」。 |
3.『四分律比丘戒本』,唐「西太原寺懷素集」,這是從『四分律』中集出來的,凡二百五十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二九。 |
4.『四分(僧)戒本』,「後秦罽賓三藏佛陀耶舍(bùddhayaśas)譯」,凡二百五十戒。與(3)『四分比丘戒本』,內容相同,而文句有出入,今合稱為「四分戒本」。『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三○。 |
5.『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或作『十誦比丘戒本』,姚秦三藏鳩摩羅什(Kumārajiva)譯,凡二百六十三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三六。今簡稱「十誦戒本」。 |
6.『五分戒本』,或作『彌沙塞戒本』,題為「宋罽賓三藏佛陀什等譯」。凡二百五十八戒:『大正藏』附編於『彌沙塞五分戒本』之下。然考其內容,實為『十誦律』戒本的一種[1.2]。今依此改正,簡稱為「十誦別本」。 |
7.矢吹慶輝博士出版的『鳴沙餘韻』,內有燉煌所藏,「建初元年(西元四○五)寫」的波羅提木叉寫本。卷首殘損,題目不明。凡二百五十七戒,經推定為晉曇摩侍以前的戒本[1.3],今簡稱為「十誦古本」。 |
8.『解脫戒經』,「元魏婆羅門瞿曇般若流支(Prajñāruci)譯」,凡二百四十六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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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唐三藏法師義淨奉詔譯」,凡二百四十九戒[1.4]。『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五四。今簡稱『根有戒經』。 |
10.藏文的,有So—Sor—thar—raḥi mdo,Prātimoksa—sūtra(波羅提木叉經),凡二百五十八戒。次第與內容,大致與漢譯的(9)『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相合,今簡稱「根有藏本」。 |
11.巴黎語本,名bhikkhu—Pātimokkha(比丘波提木叉),凡二百二十七戒。錫蘭、緬甸、泰國,都譯為本國文字,以便誦習。日本譯的『南傳大藏經』卷五,也有這一「戒經」。這是赤銅鍱部(tāmra-śātiyāh)所傳的「戒經」今簡稱為『銅鍱戒經』。 |
12.梵文本Prātimoksasūtra(波羅提木叉經),在龜茲發見的,凡二百六十三戒,與(5)「十誦戒本」,及『鼻奈耶』相合。今簡稱為「十誦梵本」。 |
13.mūlasarvāastivdāa-Prātimokṣasūtra(根本說一切有部波羅提木叉經),是在gilgit古塔所發見的梵本。凡二百五十八戒,與(10)「根有藏本」相合,今簡稱為「根有梵本」。 |
現存各種語文的波羅提木叉經,略有十三種。漢譯每譯為「戒經」、「戒本」,而加上部派的名稱,或廣律的名稱,比丘或比丘尼的名稱,以為分別。其實都是Prāatimokṣa-sūtra,Pātimokkha-sūtta的義譯。巴黎語的『銅鍱戒經』,本文依日譯的『南傳大藏經』。有關梵文、藏文的「戒經」內容,間接從『律藏之研究』中得來[1.5]。
此外,漢文所譯的,雖不是波羅提木叉經,而可以考見「戒經」的條目或次第的,還有:
Ⅰ『十誦律』,六十一卷,「姚秦三藏弗若多羅(Puṇyatara)共三藏鳩摩羅什譯」。有關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解說部分,凡二百五十七戒,與燉煌出土的(7)「十誦古本」相合。『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三五。今簡稱為「十誦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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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鼻奈耶』,或作「戒因緣經」,十卷,「姚秦涼州沙門竺佛念譯」,凡二百六十三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四。 |
Ⅲ『優波離問(佛)經』,「宋元嘉年求那跋摩(guṇavarman)譯」,凡二百十五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六。 |
Ⅳ『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九卷,「失譯人名,今附秦錄」。依『十誦律』而作解,次第偶有出入。『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四○。 |
Ⅴ『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十四卷,唐「三藏法師義淨奉制譯」。依『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而作分別,次第相同。『大正藏』編號一四五八。 其他可以考見其組織與戒條數目的,還有: |
Ⅵ『毘尼母經』,七卷,「失譯人名,今附秦錄」。『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三。 |
Ⅶ『律二十二明了論』,「陳三藏法師真諦(Paramârtha)譯」。『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一。 |
Ⅷ『佛說苾芻五法經』,趙宋「西天譯經三藏……法賢(dharmabhadra)譯」。『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七九。 |
Ⅸ 藏文的mahāvyutpatti(翻譯名義大集nos.256—264),列舉「戒經」的條目,凡二百五十五戒,屬於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的系統。 |
上面所列舉的「波羅提木叉經」十三種,有關而可為參考的九種,都是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或論書。佛法分化為不同部派,部派間是有親疏差別的。關係親近的部派,所傳的誦本,當然是同多異少。但這是部派的傳承相近,不可以為多數相同,而推論為近於古型的原典。相反的,如部派疏遠的,而有某種共同性,即使是僅有的誦本(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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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值得研究者的重視。所以上列的律典,有明了其部派及親疏的必要。部派分裂的系譜,古來有眾多的異說,今就研究的結論(別當廣論),略為敘述。
一味和合的佛法,最初分化為大眾部(mahsaṅghika)與上座部(sthāvirāḥ),這是佛教界所公認的。分化的時間,約為西元前三○○年左右。到阿育王(aśoka)時代(約西元前二七○—二三○年前後),佛教已有三大系:一、大眾部。二、從上座部中分出,也自稱為上座部的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三、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上座部,也稱先上座部(pūrvasthāvira)。這就是大眾部所傳的三大部說[1.6]。先上座部又分出二大部:一、薩婆多部(Sarvāstivādla說一切有部);二、犢子部(vātsiputrīya)。二部分離以後,先上座部衰微了,轉名為雪山部(haimavata),犢子部又分出四部,正量部(sammitiya)最為盛行。薩婆多部從摩偷羅(mathurā)而流行於北印度、西域,為北方佛教最盛行的部派。由於教區廣大,引起了「波羅提木叉經」的多少不同,可稱為東西二系[1.7]。西系為『十誦律』;東系為『根本說一切有部律』。三大部中的分別說部,是特重律(vinaya)的部派。從此分出四部:一、彌沙塞部(mahīśāsaka化地部);二、曇無德部(dharmaguptaka法藏部);三、迦葉維部(kāśyapiya飲光部);四、赤銅鍱部,就是被稱為南傳佛教的部派。現在依據這一部派分裂的譜系,以明上來敘述的「戒經」,及有關律典如下:
大眾部(一)『僧祇戒本』
Ⅲ『優波離問經』,Ⅷ佛說「苾芻五法經」,所屬的部派不明,但無疑為極古老的傳說。
近代學者的作品,為本文所曾參考的,有呂澂等「諸家戒本通論」,載於「內學」第三輯(四九—一○一)。「諸部戒本條數對照表」,「諸部戒本戒條對照表」,並為「南傳大藏經」卷五的附錄。平川彰博士的『律藏之研究』、「原始佛教之研究」,都是本文重要的參考。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sṣasūtra),不僅為比丘(bhikṣu)、比丘尼(bhiksuṇi)——個人戒行的準繩,與僧伽(Saṃgha佛教的教團)的延續發展,更有密切的關係,這就是與佛所制的布薩(poṣadha),說波羅提木叉(deśana-prātimokṣa)有關。布薩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理解,是大大有助於「波羅提木叉經」之研究的。
布薩,源於印度吠陀(veda)以來的祭法。在新月祭(darśamāsa)、滿月祭(paurṇa-mā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名為upāvdsatha(布薩)。佛陀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佛陀適應這一宗教活動,也成立布薩制[2.1]。在這些日子,信眾來時,為信眾們說法:信眾們受持八關齋戒(aṣṭâṅga-samanvāgatôpavāsa)。信眾們為家務所累,不能如出家人那樣的專精修行,所以每月四次或六次[2.2],來僧眾的位處,受持八關齋戒,也就是受持近於出家的——清心寡欲,內心清淨的宗教生活。一日一夜的八關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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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適合這一事實而成立的。每月六次或四次的布薩,為攝化信眾,使信眾領受深一層的宗教生活,與西方神教的守安息日一樣。
布薩,音譯或作逋沙他,褒灑陀,優波婆沙(poṣadha,upavāsa,upavāsatha.P.poṣatha,uposatha)。玄奘譯義為「長養」,義淨譯義為「長養淨」。『根本薩婆多部律攝』,釋為 「長養善法,持自心故」; 「增長善法,淨除不善」[2.3]。與「毘尼母經」的 「斷名布薩……清淨名布薩」[2.4],大意相同。古代意譯為「齋」,最為適當,在中國文中,「洗心曰齋」,本為清淨自心的意思。這一制度,與斷食有關,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adla)就著重為: 「齋法以過中不食為體」[2.5]。佛陀適應時代而成立的布薩,對信眾來說,是著重於禁欲的,淨化自心的精神生活。
在佛的指導下,布薩更發展為有深刻意義的僧伽(Saṁgha)布薩。發展完成的布薩制度,是這樣的: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陰曆十五日,二十九或三十日)舉行布薩。2.在一定區域——「界」(sima)內的比丘,舊住或新到的,有出席參加的義務。這是名符其實的全體大會,如有人不來,就不合法。3.如因病而不能參加,要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眾表示:對布薩大會所舉行的一切僧事,無條件的完全同意,名為「與欲(chandaṃ dātum)」。4.如「眾不清淨,不得為說」波羅提木叉。所以如有過失的,先要悔除清淨。「與欲」而沒有出席的,也要「與清淨」(Pārisuddhi dātum)表示自己的身心已經清淨,沒有過失。5.大眾如法集合,如僧伽有事,先要處理解決。如比丘們有所違犯,也要處理,或出罪清淨。事件處理了,過失懺悔了,然後大眾一心,清淨和合,進行布薩,就是說波羅提木叉。如『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四下)說:
一切先事作已,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若應與現前毘尼,與竟;應與憶念毘尼,與竟;若應與不癡毘尼,與竟;若應與自言毘尼,與竟;若應與覓罪相毘尼,與竟;應與多覓毘尼,與竟。若應與苦切羯磨,與竟;若應與依上羯磨,與竟;若應與驅出羯磨,與竟;若應與下意羯磨,與竟;若應與不見擯羯磨,與竟;(應與)
不作擯,惡邪不除擯羯磨,與竟;若應與別住羯磨,與竟;若應與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羯磨,與竟。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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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訶僧祇律』說:僧眾布薩時,斷事羯磨(karma)的聲音很高。瞿師羅(ghoṣila)長者進來,大眾默然[2.6]。據此可見,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通常要將種種僧事處理好。
上面所說的,是僧伽布薩的預備。僧事處理了,過失懺悔了,於是大眾清淨、和合、一心,舉行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就是布薩。然說波羅提木叉,在佛法開展中,有不同的二大階段。而這二大階段,又有不同的二項傳說。一、以制立學處(Sikṣāpada. P. Sikkhāpada)為分別,如法藏部(dharmagurtaka)『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三○中)說:
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波羅提木叉)經。從是已後,廣分別說。
釋迦佛於成道十二年來,是以宣說此偈為說波羅提木叉的。十二年以後,迦蘭陀子須提那(Sudinna-kalanda-ka-putra)作不淨行,從此制立學處。說一切有部的律典[2.7],所說與『四分戒本』相合。二、以比丘犯重而不發露為分別,如『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下——一八一上)說:
佛在瞻波國恆水邊。爾時,世尊十五日布薩時,……遍觀眾僧,默然而住。……佛語阿難:眾不清淨,如來不為說戒。……佛告阿難:從今汝等自共說戒,吾不後得為比丘說。
這一事實——有比丘犯了重罪,不知發露,佛從此不再為比丘說波羅提木叉,由比丘們自行和合說戒。傳說的地點,雖不完全相合,但是一切經律共同的傳說[2.8]。銅鍱部(tāmra-śātiyāh)學者覺音(buddhaghoṣa),在「善見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八上)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乃至)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木叉。後一時……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何以故﹕如來不得於不清淨眾,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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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於卷六(大正二四、七一二中)說:
佛成道十二年後,須提那出家。……學道八年後,還迦蘭陀村,佛成道已二十年。
二十年與十二年,雖然傳說不合,但說波羅提木叉,有不同的二階段,與須提那迦蘭陀子有關,實與說一切有部,及法藏部的傳說相合。但這裏面,所有二項的不同傳說,覺音顯然是誤會而糅合為一了:從當時的實際情形,推論布薩制度的演變,可分為三階段:1.成道十二年以來[2.9] ,佛還沒有制立學處。所以適應時勢而成立布薩,只是宣說「善護於口言」頌,覺音稱之為「教授波羅提木叉」(Ovādarātimokkha),也就是大眾部(mahāsamghika)所傳的「偈布薩」[2.10]。2.從此制立學處,向大眾公布,要大眾憶持,並理解其意義。這大都是在大眾和合布薩的時候,所以起初說(學處)波羅提木叉,不但是誦說,而也是分別解說。如『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三)說:
說者,述說,施設,建立,解說,分別,明說,顯示。
『五分律』與『四分律』[2.11],雖譯語不大顯了,但一經比對,就可了解「說」的原始意義。3.制立的學處更多了,比丘有所違犯而不真誠發露的也有了,這纔編集所制立的學處(一條一條的戒條),作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由僧伽和合,推一位上座,宣說(學處)波羅提木叉。發揮僧伽的集體力量,使有所違犯的,非悔罪不可,以維護僧伽的和合清淨。這就是覺音所說的「威德波羅提木叉」(aṇāpnātimokkha)。說波羅提木叉的演變,問題在:隨佛出家的佛弟子,起初都道心真切,所以布薩時,佛只說教授波羅提木叉。這是道德的,策勵的,激發比丘們為道的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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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身心以趣向解脫(Vimokṣa)。等到佛法廣大宏傳,出家的愈來愈多,不免有流品雜濫(動機不純,賴佛以求生活)的情形。於是制立學處,發揮集體的約束力量。威德波羅提木叉,是法律的,強制的;以團體的,法律的約束,誘導比丘以歸向解脫。這是佛法開展的自然過程(也是從佛的攝導,而演進到僧伽——教團的領導),正如中國古代,以禮法治國,而後來卻不能不頒布刑法一樣。布薩說(學處)波羅提木叉,表現了組織的法治的精神。但還是充滿道義的,善意的,互相安慰勉勵的特性。在佛法中,德治與法治相統一,我曾以「導之以法(真理與道德的感召),齊之以律」,(學處)來表彰佛陀化世的精神!
這可以說到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 P.rātimokkha)的定義。『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三)說:
波(羅)提木叉者,是初,是面,是諸善法之上首,故名波(羅)提木叉。
adi,是「初」義。mukha,是「面」義。Pāmukha,是「上首」義。分解Pātimokkha的含義,作上面的解說。同屬於分別說部(Vibha-vāda)的『四分律』也說: 「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2.12]。『五分律』也說: 「波羅提木叉者,以此戒防護諸根,增長善法:於諸善法最為初門故,名為波羅提木叉」[2.13]。『毘尼母經』說: 「戒律行住處,是名波羅提木叉義」[2.14]。 「波羅提木叉者,名最勝義。以何義故名為最勝?諸善之本,以戒為根,眾善得生,故言勝義」[2.15]。『舍利弗阿毘曇論』也說: 「若隨順戒,不行放逸,以戒為門、為足、為因,能生善法,具是成就……是謂愛護解脫戒」[2.16]。上來一系列的解說,都是以戒為善法的初基,善法的依住處,一切定慧等功德,都由此而成就;依此以解說波羅提木叉的。
另一重要的解說,是以mokṣa,mokkha為「解脫」義,如譯「波羅提木叉」為別解脫。『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說:
別解脫者,由依別解脫經如說修行,於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斷除,永不退故,於諸煩惱而得解脫,名別解脫。又見修煩惱,
其類各多,於別別品而能捨離,名別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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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音於「清淨道論」,解說波(羅)提木叉三跋羅(Pātimokkha-saṃvara),也是解說為別別解脫的,如「論」(南傳六二‧三五)說:
此中別解脫律義,謂學處戒。別別、護者、解脫,脫惡趣等苦,故名別解脫律儀。
Prati為「各別」義,所以說「波羅提木叉」為別(別)解脫。又有「對向」、「順向」的意義,所以波羅提木叉,或譯為「從解脫」、「隨順解脫」。這一解說,在北傳的佛教中,最為常用。
佛的制立學處,是因事而異的,因人而異的。受持各別的學處,解脫各別的煩惱與苦果。依學處——「威德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是「別解脫」義。然約起初的「教授波羅提木叉」說,那時還沒有制立學處。約尸羅(śila,P.śila)—戒的重要性,為一切善法的根本依處;「初」、「面」、「上首」、「最勝」,是波羅提木叉義。一名可能有多義的,大抵「初」、「上首」等,是波羅提木叉的初義。等到制立學處,誦說波羅提木叉,也就被解說為別解脫了。
在佛法的開展中,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有前後不同的二階段,這可說是一項重要的知識。對「波羅提木叉經」的研究,也同樣是極重要的!
出家弟子有了非法的行為,佛就因而制立學處(sikṣāpada),向大眾公布,以後不得有所違犯。結集一條一條的學處,半月半月中,布薩(poṣadha)誦出,名為說波羅提木叉(deśanaprātimokṣa)。說波羅提木叉,為從僧伽(Saṁgha)的和合(團結)清淨(健全)中,達成「正法久住」的理想。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有違犯的,先要懺悔(發露)清淨,這是一切「戒經」所同的,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而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三問清淨(名為「說波羅提木叉序」)。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過程中,每誦一類學處,就向大眾發問:「是中清淨否」。不斷的警策大眾,要大眾反省自己,發露自己的過失。因為在佛法中,惟有無私無隱的發露過失,才能出罪而還復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能進向聖道,趣入解脫。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眾,淨化僧眾,使僧眾成為清淨和合的,極莊嚴的法會。對於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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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熟誦而已。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意義,從各部廣律的「布薩法」[3.1]中,可以明確的理解出來。
制立的學處,有一定的文句。為了便於憶誦,採用當時流行的,極簡潔的,稱為修多羅(Sutra)的文體。
波羅提木叉(經)與說,早就結成不可分的關係。所以現存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即「戒經」與「戒本」),內容都不限於學處——波羅提木叉,而是以波羅提木叉為主體,附有說波羅提木叉的儀式,可說是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波羅提木叉經」的主體,與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在「波羅提木叉經」成立演變的研究上,是應予以分別處理的!
現存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或「戒本」),都分為三部分:一、序說(舊稱「波羅提木叉序」);二、正說;三、結說。正說部分,上座部系(sthāviraḥ)的「戒經」,都分為八法(也就是八章):
Ⅰ波羅夷法(Pārā.jikā-dhrmaḥ,P.prājikā-dhamma) |
Ⅱ僧伽婆尸沙法(Saṁghāvaśeṣa-dh.P.Saṅghādisesa-dh.) |
Ⅲ不定法(aniyatau-dh,P.aniyatā-dh.) |
Ⅳ尼薩耆波逸提法(niḥsargikā-pātayantikā-dh,P.nissaggiyā-Pācittiyā-dh.) |
Ⅴ波逸提法(pātayantikā-dh,P.pācittiyā-dh.) |
Ⅵ波羅提提舍尼法(Pratidesaniyā-dh,P.Pāṭidesaniyā-dh.) |
Ⅶ學法(Śaikṣā-dh,P.Sekhiya-dh.) |
Ⅷ滅諍法(adhikaraśamathā-dh-dh,P.adhikaraṇasamaiha-dh.) |
大眾部(mahāsaṅghika)的「戒經」,末後增「法隨順法」,共為九法。這八法「或九法」,各部「戒經」,都分為三段:一、標說;二、別說學處;三、結問清淨。別說學處(其實有二類不是學處)部分,就是佛所制立的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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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多條戒。在次第上,文句上,各部雖不免有些出入;但正說學處——波羅提叉的綱目,可說完全一致。這是「波羅提木叉經」的主體,下文再為論列;現在先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部分。
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部分,也就是「戒經」的序說與結說,各本的出入是很大的。現在列舉七種「戒本」,以比對其內容的差別如下:
戒本內容\戒本差別 | 銅鍱戒經 | 僧祇戒本 | 五分戒本 | 十誦戒本 | 解脫戒經 | 四分戒本 | 根有戒經 |
明佛所教(頌) | |||||||
策勵精進 | (1) | (1) | (1) | (2) | (2) | ||
問答和集 | (2) | (2) | (2) | (3) | (2) | (3) | |
歸敬讚歎(頌) | (3) | (3) | (3) | (1) | (4) | ||
布薩作白 | (1) | (4) | (4) | (4) | (5) | (3) | (5) |
說序問清淨 | (2) | (5) | (5) | (5) | (6) | (4) | (6) |
正說部分(別詳) | X | X | X | X | X | X | X |
結說勸學 | (3) | (6) | (6) | (6) | (7) | (5) | (7) |
七佛所說戒經(頌及長行) | (7) | (7) | (7) | (4) | (6)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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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戒經(頌) | (8) | (8) | (8) | (8) | (7) | (9) | |
說戒圓滿(頌或長行) | (9) | (9) | (9) | (9) | (8) | (10) | |
回向(頌) | (9) | (11) |
據上表所列的各本內容,可以歸納為三類:
一、『銅鍱戒經』為一類。序說僅有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正說終了,接著是結說勸學。這一最簡的布薩儀軌,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必備部分,也是各部「戒本」所共有的,一致的部份。這一簡要的布薩儀軌,可論斷為古型的,部派未分以前組成的誦本(指儀軌部分)。
二、『僧祇戒本』、『五分戒本』、『十誦戒本』,又為一類。序說部分,先策勵精進,勉大眾精進修學。次問答和集:大眾有沒有都來了?沒有來的,有沒有「與欲」、「與清淨」?有沒有尼眾來請求教誡?這些,都是舉行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應有的問答(『銅鍱戒經』雖沒有組集在「戒經」內,但實際上也還是有這些問答)。經過問答,知道大眾和合,如法清淨,就以七頌來歸敬讚歎——歸敬釋迦佛,讚歎所制立的戒法。然後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結說部分,在結說勸學後,舉七佛所說戒經。再以二頌半明尊敬戒法;然後結說圓滿。這三部「戒本」,大致相同[3.2]。『十誦戒本』是鳩摩羅什(kumārajiva)所譯,文義善巧,為其他二本所參考。然『僧祇戒本』與『五分戒本』,都是依梵本譯出的[3.3]。如『五分戒本』,有關七佛所說戒經的文句,及結說圓滿為長行,都同於『僧祇戒本』,而與『十誦戒本』不合。所以,這三部布薩的儀軌,應為梵本的本來相近。『五分戒本』、『僧祇戒本』的譯者,曾參考『十誦戒本』的文句,而不是完全抄錄的。『僧祇戒本』屬大眾部,據『摩訶僧祇律私記』:「戒本」源出祇洹精舍(jetavanânāthapiṇdadasyârāma),而流行於摩竭陀(magadha)一帶[3.4]。『五分戒本』是化地部(mahiśāsaka)本,為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所分出,成立於阿槃提(avanti)的部派。流行極廣;漢譯的梵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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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從師子國(siṃhala)得來的[3.5]。『十誦戒本』屬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ada),從摩偷羅(mathurā)而流行於北印度、西域一帶。這三本,屬於部派中的三大系,分布的區域,遍及各方,而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竟然是這樣的一致!這一類誦本———序說與結說部分,成立是不會太遲的,大致在部派初分的階段。
三、『解脫戒經』、『四分戒本』、『根有戒經』,布薩儀軌部分,是成立較遲的一類。『根有戒經』,與『十誦戒本』,同屬說一切有部,所以次第內容相同(同於第二類),而前後略有增補。在序說中,最初舉六頌,「明佛所教」。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
「上之六頌,是諸羅漢結集所置」[3.6]。末了,增補迴向頌:
「福利諸有情,皆共成佛道」[3.7],已有大乘的傾向。這是說一切有部中,初為經師,後為迦濕彌羅(Kaśmira)論師所用,流布極廣。「解脫戒經」以二頌開端,同時『根有戒經』「明佛所教」的初二頌。『四分戒本』末了,也有迴向頌說:
「我今說戒經,所說諸功德,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3.8];與『根有戒經』的迴向頌,大致相合。『解脫戒經』為飲光部(kāśyapiya)誦本,『四分戒本』為法藏部(dharmaguptaka)誦本,同屬分別說部系,而與『根有戒經』,在開端與終了處,有部分的共同,是值得注意的事。『四分戒本』以十二頌開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德失。『四分律』開端,有四十六頌半,也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德失。比對起來,『四分戒本』的十二頌是取『四分律』的頌意而集成的[3.9]。『四分律』頌附注(大正二二‧五六八下)說:
此偈非是迦葉千眾集律時人所造,乃是後五部分張,各據所傳,即是居一眾之首者,將欲為眾辯擇律相,故先偈讚,然後說之。
各部「戒本」,所有序說及結說中,讚歎及迴向的偈頌,都應該是後代律師所造,如附注所說的。但在這些偈頌中,『四分戒本』流露了特有的精神。歸敬讚歎,第二類的『僧祇戒本』、『五分戒本』、『十誦戒本』,及「根有戒經」,
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毘婆尸式棄,毘舍拘僂孫,拘那含牟尼,迦葉釋迦文:諸世尊大德,為我說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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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這樣的讚歎釋迦佛:
「合十指爪掌,供養釋師子。我今欲說戒,僧當一心聽」[3.10]。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為釋迦佛所說;歸敬釋迦佛,可說是當然的事!而『四分戒本』卻這樣(大正二二‧一○一五上)說:
歸敬於諸佛,七佛,與歸敬釋迦的,略有不同。結說部分,第二類——三本及「根有戒經」,於七佛所說戒經後說:
「七佛為世尊,能救護世間,所可說戒法,我已廣說竟。諸佛及弟子,恭敬是戒經」[3.11]。恭敬七佛的戒法,文義簡潔明白。『四分戒本』與此相當部分,卻這樣(大正二二‧一○二二下——一○二三上)說:
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七佛為世尊……說是七戒經。 世尊涅槃時,興起於大悲。……我今說戒經,亦善說毘尼;我雖般涅槃,當視如世尊。
『四分戒本』,從三世佛說到七佛,又歸結到釋迦佛臨入涅槃的教誨。所說的波羅提木叉,以釋迦佛所制的為主體;而波羅提木叉的精神,已普遍化,成為三世一切佛的戒法。以三世一切佛的戒法為歸敬,以 「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為回向:『四分律』的精神,更近於大乘思想的領域。在現存的不同「戒本」中,『四分戒本』的布薩儀軌,最為後出。
除『銅鍱戒經』外,其餘的六本,都有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在『長部』的『大本經』中,說到七佛的故事。又廣說毘婆尸佛(Vipaśyin)事,及說波羅提木叉三偈[3.12]。漢譯的『長阿含經』『大本經』僅說一偈[3.13],與七佛偈中毘婆尸佛所說的相合。『長部』『大本經』所說的三偈,與七佛偈中的毘婆尸佛,迦葉佛(Kāśyapa),毘舍浮佛(Viśvabhū)所說的偈相合。依文句論證,論定七佛所說偈,是基於『大本經』毘婆尸佛所說偈,增廣而成[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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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可以這麼說的。然從另一觀點去看,覺得未必如此。經師結集的經典,凡說到七佛的,都出發於「佛佛道同」的立場[3.15]。『大本經』的結集,列述七佛的故事,意趣也是一樣。詳說毘婆尸佛(七佛中的第一位)事,以及毘婆尸佛說波羅提木叉偈,只是舉為代表而已。毘婆尸佛說偈,其餘的六佛,在結集『大本經」的時代,結集者的心目中,有否說波羅提木叉偈?這不會是否定的。七佛說波羅提木叉偈,應為當時共傳共信的事實。例如『大本經』所說的三偈,作毘婆尸佛說;或如七佛所說偈中,作為三佛所說。又如「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一偈,『大本經』作毘婆尸佛說:『根有戒經』作釋迦牟尼佛(Śākyamuni)所說;其餘的「戒本」,都作迦葉佛說:這到底是那一位說的呢?由於文意通一切佛,所以『出曜經』解說為:
「諸佛世尊,教誡後人,……聖聖相傳,以至今日」[3.16]。這是作為一切佛的教誡,所以稱為「七佛所說通戒偈」。依佛法的意趣來研究,這些偈頌——一偈,三偈,或者多偈,是被傳說為七佛所說(佛佛道同)的波羅提木叉。指定為某佛所說,本無必要(如上所說,傳說某佛所說,並無一定);作為某佛所說,也不外乎「指方立向」一樣,容易為一般信眾所接受而已。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分別的配屬七佛所說,是『銅鍱戒經』以外,各部戒經的一致傳說:其成立是不會遲於『大本經』的。七佛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略舉的為「長部」『大本經』;詳說的,如大眾部所傳的『增一阿含經』[3.17],及『摩訶僧祇律』[3.18]。這本是持法(經)者所結集的。
分別說部及大眾部的廣律[3.19],說到過去的六佛,分為二類:毘婆尸、尸棄(Śikhi)毘舍浮——三佛,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也不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佛法不能久住。拘留孫(Krakucchandh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三佛!為弟子制立學處,也制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正法久住。毘婆尸佛沒有說波羅提木叉,似乎與『大本經』所說不合。其實,雖沒有制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卻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如釋迦佛,在廣制學處以前,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也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波羅提木叉有廣說與略說二類,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波羅提木叉)經。從是以後,廣分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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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下)說:
說一切有部的傳說[3.20],與『四分戒本』相同。銅鍱部(Tāmra-śātīyāḥ)的「善見律毘婆沙」,於二類波羅提木叉,所說極為分明。如卷五(大正二四、七○七下——七○八上)說:
(過去三佛)諸聲聞弟子不犯非故,亦不結威德波羅提木叉,亦不半月或半月說戒,乃至六年。六年,止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此說如來自說,不令聲聞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一時復於富婆僧伽藍,於羅伽羅母殿中,諸比丘坐已,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輦自說。……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Ovādapā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六佛及釋迦佛,都有略說教誡偈,也是銅鍱部所承認的。所以『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戒偈,只是沒有編入半月半月的布薩儀軌而已。釋迦佛初有略說教授的偈布薩(佛佛道同,傳為七佛所說偈),其後制立學處,發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āṇāpātiokkha)的布薩。在說威德波羅提木叉的布薩中,舊傳的略說教誡偈,原是不必再誦說的。『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戒偈,代表了初期的布薩儀軌。然傳說中的略說教誡偈,也是波羅提木叉,而且是起初誦說的布薩偈,在佛教的傳承中,是不會忘記的。所以大眾部說波羅提木叉,不論是廣說,略說,都是「誦偈」的[3.21],作為說波羅提木叉的重要部分。『五分戒本』、『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及『僧祇戒本』,都將七佛所說教戒偈,編入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結說勸學之後,以表示七佛的共同尊敬戒法。『解脫戒經』,自成一格,將七佛所說戒偈,編於序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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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薩作白以前,也許為了表示,初有略說教授的波羅提木叉,後有制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吧!七佛所說教誡偈,源於釋迦佛的略說教誡,來源是極為古老的!但在以學處為主的,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中,並非波羅提木叉經主體、而屬於布薩的儀軌部分。
上面所舉的七部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ṣasūtra)——「戒本」,實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所用的布薩儀軌。在布薩成為嚴格的制度時,波羅提木叉與誦說的儀軌相結合。久而久之,布薩的儀軌部分,也就被稱為經了。如『摩訶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說:
波羅提木叉者,十修多羅也。
「十修多羅」[3.22]
,就是戒序(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及九法(上座系戒本為八法);戒序也是被稱為經的。但這到底是流傳日久,漸忘本義的解說;原義應該是專指學處的。在波逸提法中,有「詐言不知學處戒」,如『僧祇戒本』(大正二二、五五四上)說:
我今始知是法,入修多羅,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
這一學處的文句,各部「戒本」都相近。指波羅提木叉為經,如『律藏之研究』所引述[3.23]。一條一條的學處,稱為波羅提木叉——別別解脫,為什麼又稱為經呢?除了應用簡練的修多羅文體(長行)外,還有一項重要的意義,如『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說:
廣為弟子……制戒(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泥洹後,諸弟子雖種種名姓出家,不速滅梵行,譬如雜華,以綖連之,置四衢道,四方風吹,不能令散。何以故?綖所持故。[3.24]
修多羅(Sutra)的意義,就是綖(線)。制學處,說波羅提木叉,比喻為如綖貫華,這正是修多羅如綖貫華的具體說明。有關出家眾的道德軌範、經濟準則、團體紀律等,佛都應時應機而制為學處。有一定的文句,次第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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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意變動。又將種種學處,分為部類、次第組合、便於持誦,所以能持久流傳。這就是學處與波羅提木叉,被稱為經的原始意義。
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起初不只是闇誦,而更是分別開示的。如波逸提法的「誹毀毘尼戒」、『銅鍱律』解說「說波羅提木叉時」為:「誦或學習時」[3.25]。以分別開示為說波羅提木叉,當時的「波羅提木叉經」,當然不會附有儀軌。等到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發展為重於維護僧伽的和合清淨:上座宣誦,大眾一心聽。上座一再的發問:「是中清淨不」;各人也就反省自己,悔除過失。這樣的說波羅提木叉,富有激發自己,悔除過失的作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發展到這一階段,說戒就等於闇誦了。「波羅提木叉經」,也就與布薩儀軌相結合,成為現存形態的各部「戒經」。
平川彰博士『律藏之研究』,論到「經與經分別的關係」[3.26],以現存的(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為經,「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是這種「戒經」的分別廣說。對於這,我持有相反的意見。漢譯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純為二百餘條文的分別解說,才是名符其實的「波羅提木叉(經)分別」(prātimoksavibhaṅga)。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所有的序說與結說部分,正說中的標舉與結問清淨,都完全沒有。這明確的表示了:分別解說的「波羅提木叉經」是沒有儀軌部分的。
現存「戒經」所有的儀軌部份,保留在『銅鍱律』的「經分別」中,也許因此引起了博士的那種意見:「經分別」所分別「經」,就是現存的波羅提木叉(附有儀軌的)經。其實,現存「戒經」的序說——布薩作白,序說問清淨,以及波羅夷法的標舉,在『銅鍱律』的「大分別」(mahāvibhaṅga),「比丘尼分別」(bhikkhunivibhanga)中,都是沒有保存的。而且,保存的標舉,結問清淨與結說勸學,也只是敘列,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所以,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這些只是附錄,不能說是所分別的經。
「波羅提木叉(經)分別」,起初應純為學處等條文的解說,如『十誦律』、『五分律』、『四分律』那樣。但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的形成與流傳中,為了誦說的實用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波羅提木叉經」,開始流行。有些持律者,也就錄取所有的布薩儀式,附列於「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由於「波羅提木叉(經)分別」,前有序文,所以沒有將布薩儀軌的序說,也附錄進去。附錄進去的,既不是「波羅提木叉(經)分別」所要分別的。沒有分別解說,也就不會受到重視,而形成存缺不一的情形。如『銅鍱律』,沒有序說,也沒有波羅夷法的標舉。『摩訶僧祇律』,僅存「比丘尼比尼」,僧伽婆尸沙法結問清淨一段[3.27]。『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錄有自部的序說,及結說的偈頌部分。在八法(八章)的分別解說中,僅存僧伽婆尸沙法、泥薩祇逸底迦法的結問清淨。『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最為雜亂!波羅市迦法、僧伽伐尸沙法,僅有結問清淨。眾學法僅有標舉。泥薩祇波逸底迦法、波逸底迦法、波羅底提舍尼法——三法,前有標舉,後有結問清淨。從各部廣律的存缺不一而論,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曾部分(或全部)的被錄入「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由於不是分別解說的對象,不受重視,不免形成零落不堪的現象。
總之,「波羅提木叉經」,起初是專指八法(姑且這麼說)的條文,為「波羅提木叉(經)分別」所分別的經本。現存的各部「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或「戒本」,是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為布薩時所用的「戒經」。
現存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除去布薩(poṣadha)的儀軌部分,分為八法(或九法):八法是以學處(śikṣāpada)為主的。佛的制立學處,不是分門別類的擬訂規章,而是「隨犯隨制」的。或輕或重,或先或後,不斷的制立出來。雖或有重制與修正部分,但都有一定的文句(成文法)。這些學處,經佛於大眾中制定,要傳達給大眾——比丘(bhikṣu)或比丘尼(bhikṣuṇi),一致遵行。在這種情況下,就有持律者(Vinaya-dharā)出現。常隨佛的弟子中,於學處特別重視的,會將這些學處誦持起來。但輕重次第不一,實在是不容易憶持的[4.1]。這就會依罪犯的輕重,而組成部類。波羅提木叉的開始結集,編為部類次第,應與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制度有關。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傳說為使弟子們容易憶持[4.2]。但說波羅提木叉,發展為維持僧伽(saṃgha)的清淨(布薩的主要目的)與和合。從開始制立學處、傳誦、分別、學習(也名為說波羅提木叉),到成為布薩的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應有一時間上的距離。法藏部(dharmaguptaka)與說一切有部(sarvastivāda),都說佛成道十二年,初制學處[4.3]。銅鍱部(tarura-śātiyāh)的「善見律毘婆沙」[4.4],傳說佛成道二十年,初制學處。傳說不一,而都以初制學處,及聲聞弟子宣說威德波羅提木叉(āṇāpātimokkha),為同時的事,但這顯然為事實所不可能的。大概的說,什麼時候,由德化的「法治」而移入「律治」,由佛略說教誡,而移入聲聞弟子主持的說(威德)波羅提木叉,也就是什麼時候,有「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因為如沒有部類次第集成的「波羅提木叉經」,在布薩時,是無法誦說的。以佛三十五歲成佛,約五十五歲而選阿難(ānanda)為侍者來說,大抵佛在六十歲左右,漸入晚年,定住的時間多了。法務漸由舍利弗(Śāriputra),大目犍連(mahāmaudgalyāyana)攝導主持。「波羅提木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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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初集,作為布薩所用的波羅提木叉,極可能在這一期間成立。
「波羅提木叉經」的部類結集,從佛世到部派未分,組成現存誦本的八法,應經歷了幾個階段;可以大分為二:
一、集成「五部」:
律分「五篇七聚」,是我國律家所熟悉的名稱。然「五篇」是一切部派所共傳,「七聚」只是部分的分類法,而且意見上也沒有一致。「五篇」,『摩訶僧祇律』稱為「五綖經」,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說:
布薩時,應廣誦五綖經。若有因緣不得者,應誦四、三、二、一,乃至四波羅夷及偈,餘者僧常聞。
「五誕經」,也譯為「五修多羅」(sūtra)[4.5]。五部,確是稱為經的,如說:
「百四十一波夜提修多羅說竟」[4.6]。五部經,又稱為「五篇」,如『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說:
犯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毘尼:以是五篇罪謗,是名誹謗諍。
五修多羅或五篇,是約五類不同的罪而分的。如約罪說,五篇罪又名「五眾罪」[4.7];五眾是五聚(Khandha)的異譯。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也但立五種罪[4.8]。『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也都說到五篇戒(波羅提木叉)[4.9]。五修多羅,五誕經與五篇,約波羅提木叉的五部說,實為「波羅提木叉經」的最初部類的結集。
『摩訶僧祇律』稱波羅提木叉為五部經,因而聯想到「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有廣說,有略說,在各部廣律中,都有「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傳說。依『摩訶僧祇律』,這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部經而分的。卷二七所說,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也說:
若布薩時,廣說五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四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三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二眾戒。
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一眾戒及偈,餘者僧常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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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波羅提木叉五部經,成為五種說波羅提木叉。大眾部(mahāsaṅghika)所傳,表示了說波羅提木叉(還沒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羅提木叉的傳誦中,已從五部而成為八部;大眾部已形成「十部修多羅」——九法及九法序。因而對於「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老傳說,與現存的「波羅提木叉經」的如何配合,部派間就不免意見出入了。如『銅鍱律』、『十誦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說,『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論』所說,是較為普遍的一流[4.10]。「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這樣的:
1.誦波羅提木叉序。 |
2.誦序及波羅夷。 |
3.誦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
4.誦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
5.誦全部。 |
另有一流,為『毘尼母經』及『四分律』的第二說[4.11]。『摩訶僧祇律』的「四說」[4.12],似乎是這一流的訛傳。這一流是這樣的:
1.誦戒序及波羅夷。 |
2.誦戒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
3.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
4.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薩耆波逸提。 |
5.誦全部。 |
此外,還有『四分律』的第三說,第四說[4.13],不知是屬於那一部派的。「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各部一致的古老傳說。配合後來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異說紛紜。反而顯得『摩訶僧祇律』的傳說,以五修多羅配合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極自然而又合理了!
波羅提木叉的「五修多羅」,是依五罪聚(或譯五犯聚,Pañca-āpattikkhandhā)而為部類的。五罪聚的名稱、意義,各部律的解說與所有差別,平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4.14],有詳細的引述論列,可為參考。現在就五罪(犯)聚的輕重,與處分不同,略說如下:
1.波羅夷(Pārājika),譯義為「他勝處」、「墮不如」,為最嚴重的罪行。如戰爭的為他所征服,墮於負處一樣。凡波羅夷學處,結句都說:「是波羅夷,不共住」。不共住(asaṃvāsra)是驅出於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身分,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應得的權利與義務。這與世間的犯了死罪一樣,所以比喻為: 「如斷多羅樹心,不可復生」[4.15]。
2.僧伽婆尸沙(Saṁghāvaśeṣā,P. Saṅghādisesā),譯義為僧殘。這如傷重而餘命未絕,還可以救治一樣。犯這類罪的,要暫時「別住」(Pārivāsi)於僧伽邊緣,受六夜「摩那埵」(mānāpya)處分。「別住」期間,可說是短期的流放,褫奪應有的權利。等到期滿後,還要在二十清淨比丘僧中,舉行「出罪」(abbhāna)。得全體(二十比丘)僧伽的同意,出罪清淨,回復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犯了這種重罪,幾乎喪失了僧格,但還有剩餘,可以從僧伽中救濟過來,所以名為僧殘。
3.波逸提(Pātayantikā,P.Sācittiyā),五部中的波逸提,應包括現存「波羅提木叉經」的尼薩耆波逸提(nihsārgikā-pā P.nissaggiyā-Pā),與單波逸提。所犯的罪,都稱為波逸提,意義為「墮」;形容為燒、煮等。這是陷於罪惡,身心焦灼、煩熱,不得安寧的意思。犯了這類罪,應於僧伽中「作白」(報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離僧伽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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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見耳不聞處」,向一位清淨比丘發露出罪。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iyā,Pātidesaniyā),譯義為「對說」。犯這類罪的,不必在僧伽中,只要向對方承認自己的過失就可以,這是較輕的罪了。
5.約五罪聚說,『摩訶僧祇律』名為越毘尼(Vinayālikrama)[4.16];『十誦律』等名為突吉羅(duṣkṛta, P. dukkaṭa),譯義為惡作。現存的「波羅提木叉經」,與此第五部相當的,作眾學法(Sambuhulāh śaiksā dharmāh)[4.17],眾學法的「法」,與波羅夷法、波逸提法的「法」一樣,是「波羅提木叉經」部類的通稱。眾學法的「眾」,與四波羅夷的「四」,二不定的「二」一樣,是條文的數目。所以這一部的專名,只是「學」(Śaikṣā),『銅鍱律』正是這樣。學、越毘尼、突吉羅,本來是通泛的名稱。所以在罪聚中,越毘尼與突吉羅,後來都通攝眾多的輕罪、重罪。然在五部的原始組織中,從由重而輕的次第來說,這應是極輕的罪:是越毘尼中的「越毘尼心悔」(Saṃvara-gāmivinayātikram);突吉羅中的「責心惡作」。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悔念學」[4.18],就可以清淨了。
學與學處,在這裏應略為論列。學(Śaikṣā, P.sekhiyā),本為於佛法中的修學。佛的教導開示中,學是應學的事。學的內容,不外乎「三學」:增上戒學(adhiśila-siksāḥ)、增上心學(adhic-itta-si)、增上慧學(adhiprajñā-Si)。如於這些應學而有所得的,名為有學(Śaikṣa)。如學而圓滿成就,名為無學(aśaikṣa)。佛的開示,充滿勸發策勉的意味,如說四諦,就是「應知」、「應斷」、「應證」、「應修」。一部分的「學」,演為式叉罽賴尼(śikṣā-karaṇiyā)——「應當學」一詞。上面曾說到,釋迦佛(Śākyamuni)起初以法(dharma)為教,重於真理與道德的實踐,只是教人學,應這樣,不應那樣。廣律中說:拘那含牟尼(kanakamu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這樣教導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說:
彼世尊知弟子疲厭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應念,是不應念!是應思惟,是不應思惟!是應斷!是應具足住!
『銅鍱律』與『五分律』[4.19],都有類似的說明。這正是釋迦佛未立學處,未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略說教誡時代的教化肖影。但出家眾多了,問題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法治)的基礎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這就是隨犯而制立學處(śiśā pada)。學,是應該這樣,不應該那樣的開導。如違反了,即使呵責、訓勉,也沒有強制糾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禮治,與禮制不合,雖有社會的約束力,為社會所呵責與不齒,但沒有強制力。學處如法律,是於學有特定範圍,而非依著這樣不可。學處,不只是應該不應該,而是可以不可以,容許不容許。學處是以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而制立的(一般人以「戒經」為個人的行持,完全失去律學的意義);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而執行僧伽的意志,違犯者非接受懺悔不可。所以,在佛法的開展中,先有學而後有學處。學的意義廣,學處的內容有限。學處也還是應學,所以可容攝在學的當中。如跋耆子(Vṛripura)比丘,以學處的制立過於眾多,而感覺不能繼續修學。佛問他:能學三學嗎?實際上,三學的戒學,能攝一切學處的[4.20]。也就因為這樣,學與學處,漢譯每泛譯為戒。如三增上學,『『鼻奈耶』』譯為無上戒戒、無上意戒、無上智戒[4.21]。「不應式叉罽賴尼」,意思為不合應當學,卻譯為「不應戒行」[4.22]。『佛說苾芻五法經』,譯「學法」為「戒法」[4.23]。如不淨行學處,有「戒羸不捨」句。「不捨戒」,實為「不捨學」。學處與學,漢譯每泛譯為戒,所以意義的區別不明。而實學為應學的切;學處為屬於尸羅(Śila)學的部分戒條。
學,是應當學的事,與學處的結罪——是波羅夷,是波逸提等性質不同。應學的內容極廣,一部分的出家威儀——穿衣、行來出入、飲食、說法、大小便利,在「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時,作為第五部,而為波羅提木叉的組成部分。比丘眾棄家離欲,過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謹嚴的生活。這些威儀禮節,或是傳說的清淨軌式[4.24];或以佛為模範;或是適應社會的宗教要求;在出家眾中,漸形成釋沙門(Śakya-Śramaṇa)的特有威儀,而為出家眾所應當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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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切有部說:這是五篇戒中最初制定的[4.25];正表示比丘們的行儀,與僧伽同時存在,漸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馬勝(aśvajit),早就以威儀庠序著名了。未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已形成了公認的釋沙門應有的形儀而組為波羅提木叉的第五部。學與學處不同,原是不必一條條制定的。或者忽視了佛所領導的比丘眾,是過著宗教的集體生活,與當時的異學一樣(或露形等),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儀。或者不注意先學而後有學處的實際意義,以為眾學法沒有一定的條數,於是論斷眾學法為後起的,附加的。所以依「五修多羅」、「五犯聚」、「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略加論證;並肯定「應當學」部分的早已存在。
學是應當這麼學的;不這麼學,當然是不對的,但起初並無制罪的意義,如波逸提等那樣。在律治精神發展後,漸與學處相近;在依「五修多羅」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為「越毘尼」與「突吉羅」了。在佛的時代,對於罪惡,略可分為三階段:1.起初,佛以「法」為教(轉法輪),善的名為法,不善的名為非法,非法就是惡(不善)如八正是法,八邪是非法[4.26];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4.27]。法與非法,表示了善與惡的早期意義。2.在佛法的開展中,法與毘奈耶(律),漸對稱起來。法為真理與道德的實踐,毘奈耶為虛妄與不道德(煩惱,惡業)的除滅,原為同一「正法」,顯正與遮邪的兩方面。於是「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這一相對的名詞,普遍流行;在現存的經律中,到處可見。但雖有法與毘奈耶的對稱,並無不同的意義。3.大概由於學處的制立,五犯聚與五毘尼的成立,法與律漸為不同的開展,而進入佛法(僧伽為主導)的新階段。繼承這一傾向,佛滅後的聖典結集,也就為法與律的分別結集(成為經藏與律藏)。學處制立以後,違犯(非法惡行)的特有術語: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等成立了。但「非法非律」等,仍流行下來,而被用為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每說到「越法罪」[4.28]。『摩訶僧祇律』說「越毘尼」罪[4.29]:『律二十二明了論』的「過毘尼」[4.30],就是(越毘尼)的別譯。越法、越毘尼,是對法與毘尼有所違犯,不合法與毘尼的規定。這是進入律治時代,從非法非毘尼而演化的新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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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學而不這麼學,『摩訶僧祇律』有「越學法」[4.31]。這都是通泛的名稱,在前四部的專門術語外,被用為第五部——學法的罪名。突吉羅——惡作也是一樣:應該這麼學——這樣作,這樣說,而不合規定,就名為惡作。惡作也被解為應當學的罪名;並通於四部以外,一切輕罪重罪的通稱,與『摩訶僧祇律』的「越毘尼」一樣。波羅提木叉的第五部,名為學法,結句為「應當學」,這是各部所傳不同「戒經」所同的。而違犯的罪名,各部所說不一,其理由就在於此。正由於古老傳來,本沒有制定罪名的緣故。
二、集為八部:
王舍城(rājagṛha)五百結集,為律家所傳,佛教界所公認。從佛教發展的情況而論,這應有歷史的事實為根據的;雖然在傳說中,不免雜有多少後起的成分。「波羅提木叉經」的最初集成,僅知組為五部,而不能確知其學處的多少。但在成立說波羅提木叉以來,學處還在制訂中,是不容懷疑的。從最初集成,到佛滅後的五舍城結集,約有二十年的距離。在佛滅時,「波羅提木叉經」,已有學處的增多,或部類的分立;及傳誦與意見的不同了。
1.佛隨犯而不斷制立學處,學處的內容,當然日漸增多。如提婆達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別眾布薩為形式上的脫離。現存「戒經」僧伽婆尸沙中,有「破僧違諫學處」,「隨順破僧違諫學處」,都因此而制立,為佛晚年的事。又如波逸提中,有「詐言不知學處」,「輕呵戒學處」,都是成立於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後的。集為五部,成立說波羅提木叉以後,學處還在不斷的增多中。
2.部類方面,初為五部,波逸提是總為一部的。古代的經濟生活,極為簡單,比丘們的日用物資,不外乎衣、缽、臥具、藥食。比丘是過著「少欲知足」,「易養易滿」的獨身生活。可是佛法發展了,信眾越多,供養也越豐厚,對於資生的物品,比丘們也有求多、求精的現象。對於這,不能不設法,多方限制。凡是超過水準的,不合規定的,這些物品,都應該捨去(其實是淨施,大都交還本人,只是經一番公開,受一番呵責)。物應捨而罪應悔,
何因何緣,世尊先為聲聞制少戒時,多有比丘心樂習學(修證)?今多為聲聞制戒,而比丘少樂習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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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的波逸提不同。這一類學處(尼薩耆逸提——捨墮)多了,就自然的形成二類,當然還是統稱為波逸提的。從種種迹跡象看來,佛的晚年,僧品龐雜的情形,日見嚴重,制立的學處也就越多。如『雜阿含經』卷三二(大正二、二二九中)說:
佛法在發展中,出家眾的增多,過於迅速,自不免龐雜不純。為此而傾向律治,制立更多的學處。但在形跡上,似乎制立的學處更多,反不如初期的專精修證。其實,如不多制學處,情形將更為嚴重。
佛在世時,遊化雖限於恆河(gaṅgā)流域,但地區不能說不廣。交通不便,語言不一,又沒有文字記錄可以遠達。以說波羅提木叉來說,如有新制立的學處,怎樣傳達到各地區,而能使遠地的比丘接受!怎樣使各方都能集入「波羅提木叉經」的同一部分!這顯然是並不容易的。現存「戒經」波逸提中,有「遮傳教學處」,就是不承認新立學處的宣告。在當時,可能幾年前的學處,還沒有在各區的佛教界,普遍統一,而新的學處又有了不少。這該是佛滅以後,最迫切需要處理的問題。而且,佛法中存有重法與重律思想的對立。如王舍結集中,阿難(ānanda)傳達佛的遺命:「小(隨)小戒可捨」[4.33]。現存「戒經」波逸提中,有「輕呵學處戒」,正是針對
「何用說此小隨小戒」的。如「波羅提木叉經」中,早有「輕呵學處戒」,那末所傳佛命:「小小戒可捨」,不是前言後語,自相矛盾了嗎?這實是重法的阿難所傳,與重律的優波離(upāli)所傳,互有出入。王舍結集的結論,阿難的傳命被否決了,優波離所傳,被結集於「波羅提木叉經」中。又如『銅鍱律』等[4.34]所傳:五百結集以後,長老富蘭那(Purāṇa)從南方來,對自煮等八事(或作七事)提出異議。現存的各律,都是以優波離集律為正宗的。從傳說中王舍結集的事緣而論,「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論定,實為迫切的(有關教制)大事。大迦葉(mahākāśyapa)說:
「自今已去,應共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應隨佛所制而學」[4.35]這就是當時結集佛說「波羅提木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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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論。
王舍城結集所成的「波羅提木叉經」,近於現存「戒經」的八法——八部說;但實際的情形,還並必就是八部。試列表而再為敘述:
尼薩耆波逸提與波逸提的分主(仍不妨稱為一部),是鑑承佛世舊制五部而自然形成。不定法(aniyatau-dharmāh,P.aniyata-dhammā),滅諍法(adhikarana Śamarhā-dh. P.adhikaraṇa-dh),意義卻大為不同。『優波離問經』、『佛說苾芻五法經』,所傳波羅提木叉的條目,無疑為古型的,然都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這是值得注意的!不定法,與一般學處不同,制立的因緣,由於可信賴的優婆夷(udāsikā)的舉發。犯是確定了的,但犯什麼罪,還不確定。或是波羅夷,或是僧伽婆尸沙,或是波逸提。總之,犯是決定了的。不定泛僅二條,與敘事有關。
二不定……有餘師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律餘文句,皆為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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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律的解說中,也有合一而解說的[4.36]。『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說: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師間顯有不同的意見。有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就反顯有以為此非律本義。出家眾度著獨身生活,清淨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眾家,可能引起嫌疑,引起問題,所以取得可信賴的優婆夷的護助,以維護僧伽的清淨。所犯的罪,不出於三部;這是在三部成立以後,適應特殊情形下的補充條款。
滅諍法,是處理諍事——相言諍、誹謗諍、罪諍,常所行事諍的七項法規。這不是個人的戒條,而是處理僧伽內部事務的七項辦法。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先要解決處理諍事;大眾清淨和合,纔進行說波羅提木叉。作為布薩儀軌,被稱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為了必須處理僧事,這七項的滅諍法規,大概是附錄於(七)篇末的。久之,漸與布薩儀軌——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結說勸學等,成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
佛滅後的王舍結集,對舊傳五部的「波羅提木叉經」,應已重為審定,公認而不再有異議。不定法與滅諍法,從『優波離問經』與『佛說苾芻五法經』,沒有說到這二部來說,可見雖已久為佛教界所傳誦,而在律師的傳承中,顯然的存有古說,不認這二部為「波羅提木叉經」的。尤其是滅諍法,在『摩訶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在「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都只列舉七滅諍法的名目,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可見古代的持律者,對於滅諍法,是沒有看作「波羅提木叉經」的。七滅諍法的解說,一般都在「滅諍犍度」或「滅諍法」中。僅有『十誦律』,為七滅諍法作解說[4.37]。『十誦律』別立「諍事法」[4.38],解說七滅諍法,而又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解說滅諍法。雖次序多少不同,但顯然是重複了!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戒經」,分為八法(八部)。不定法與滅諍法,都已取得一部的地位。在計算戒條時,二不定與七滅諍,都計算在內。可見這二部,已被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雖偶存古說,表示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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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派未分前,大體說來,已被公認了。佛教界公認的七百結集,傳說在佛滅百年,不久就開始部派的分立。所以七百結集時,這二部當已被公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從原始的五部到八部:從對不定與滅諍——二部有不同的意見,到一致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這一演進的歷程,可說就是佛世的最初結集,到五舍五百結集,到七百結集的過程。
『摩訶僧祇律』,別立「法隨順法」為九法;加波羅提木叉序,成「十修多羅」[4.39],那是部派分立以後的事了!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現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分為八法(或九法)。在八部組織中,條文的數目,是有多少的;次第也或前或後,參差不一。試依據現存的各部「戒經」,略為論列:
一、戒條數目的增減:各部「戒經」的比對研究,經近代學者的努力,所有條目與次第的同異,已明白的表示出來;研究者得到了重大的便利!『律藏之研究』,有極細密的逐項比對,可為參考[5.1]。在「戒經」八部中,有六部是完全相同的,共六十條,這就是:
四波羅夷(Pārājika) |
十三僧伽婆尸沙(Saṁghāvaśeṣa, P.saṅghādisesā) |
二不定(Aniyatau, P.aniyatā) |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atayantikā, P.nissaggiyā-pacittiyā) |
四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ā,P.pāṭīdesaniya) |
七滅諍(adhikaraṇaśamathā,P.adhikaraṇasamathā) |
波逸提(Patayantikā,P.pacittiyā)與學(śaikṣā,P.sekhiyā)——二部,各部的「戒經」不同。波逸提部,『銅鍱戒本』、『僧祇戒本』、『優波離問經』,同為九十二波逸提。『五分戒本』為九十一波逸提。『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鼻奈耶』等,都是九十波逸提。『解脫戒經』也是九十波逸提,但內容與『四分戒本』等不同。所以雖分九十二、九十一、九十——三類,而實際上有多種不同。各本的增減,仔細研究起來,主要為意解不同,而引起的開合不同。如:
1.「用蟲水澆泥」、「飲用蟲水」,各本都別作二戒。而『五分戒本』作: 「知水有蟲」,若取澆泥,若飲食諸用,波逸提[5.2]。『五分戒本』合二為一,從內容來說,是沒有缺減的!
2.『銅鍱戒本』、『僧祇戒本』、『優波離問經』、『五分戒本』,都有「同意(羯磨)僧衣與人而後悔」、及「知物施僧而迴與別人」——二戒。『解脫戒本』僅有「知物施僧而迴與餘人」戒;『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鼻奈耶』等,僅有「同意僧衣與人而後譏悔」戒。這裏面,「以僧衣物與人」,是同一事實。各部派取捨不同,開合不一,形成三類。
3.「與女人同坐(立)」,各部戒本都有四戒;惟『解脫戒本』為三戒。這是各本最紛亂的部分,今據八本而為對比如下:
銅鍱戒經 | 五分戒本 | 優波離問 | 十誦戒本 | 四分戒本 | 根有戒經 | 僧祇戒本 | 解脫戒本 | |
共尼獨在屏處坐 | 30 | 25 | 30 | 28 | 26 | 29 | 25 | ‧ |
食家與女人(強)坐 | 43 | 42 | 44 | 42 | 43 | 42 | 53 | 43 |
食家與女屏處坐 | ‧ | ‧ | ‧ | 43 | 44 | 43 | 54 | 42 |
獨與女人露處坐 | 45 | 44 | 31 | 29 | 45 | ‧ | ‧ | ‧ |
在上表的比對中,可見『解脫戒本』以外的各本,都有「共尼獨在屏處坐」戒。與在家婦女共坐,都有三戒,但有取意不同。「食家(酒食家,或解說為可淫婦女家)與女屏處坐」,「獨與女人屏處坐」,『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是作為不同的二戒。而『銅鍱戒本』、『五分戒本』、『優波離問經』,沒有「食家與女屏處坐」,卻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四分戒本』與『十誦戒本』,沒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卻有「食家與女屏處坐」。這似乎本是一戒,所以出沒不同。『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作為不同的二戒,也就沒有「獨與女人露處坐」戒。所說雖有出入,而與在家婦女坐,共有三條戒,卻還是一致的。『解脫戒本』,將「獨與尼屏處坐」,及「獨與女人屏處坐」,合而為一。「女人」是可以總括出家女尼及在家女人的;都是屏處坐,所犯又都是波逸提。所以『解脫戒本』的九十波逸提,是開合不同,自成一系的;絕非如或者所說,屬於九十二波逸提系統,只是脫落了二條[5.3]。
4.「自往尼住處教誡」,『四分戒本』等缺。「戒經」條文的意義不明,尋各部廣律的內容,對列如下:
銅鍱律 | 五分律 | 四分律 | 十誦律 | 根有律 | 鼻奈耶 | 僧祇律 | |
非僧差教誡尼 | 21 | 21 | |||||
(界外自差教尼) | 21 | 21 | 21 | 21 | 21 | ‧ | ‧ |
教誡尼至日暮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自往尼住處教誡 | 23 | 23 | ‧ | ‧ | ‧ | ‧ | 23 |
「非僧差教誡尼」,「自往尼寺教誡」,到底有什麼差別?可能的差別有二:一、「非僧差教誡尼」,是半月半月請教誡時;「自往尼寺教誡」,是平時。二、「非僧差教誡尼」,是尼眾到比丘住處來請教誡(這樣,與下一條「教誡尼至日暮」,尼眾來不及回去的因緣相合);「自往尼住處教誡」,是到尼寺去教的。這二條戒的差別,『五分律』所說,不大分明。這二條戒,都不是僧伽推派的;不論是布薩日或平時,來受教或去教,都是一樣。所以『四分戒本』等,都簡化而合為一戒。『摩訶僧祇律』,雖也有「自往尼住處教誡」戒,但其因緣,實為「界外自差教尼」。這一因緣,『鼻奈耶』沒有,其餘上座部(Sthāvirāḥ)各律,都是附於「非僧差教誡尼」戒之內的。這樣,『摩訶僧祇律』自成一系,與上座部派的或三戒,或二戒,共有三類的不同了。
第七部眾學法(Saṃbahulāḥ-śaikṣā),意思為眾多的「學」法。這是學——應當學,與其他的學處(śikṡāpada)不同。本沒有條數的嚴格規定,所以是條數出入最大的一部。眾學法的條文多少,據各部廣律,不同「戒經」,參照『律藏之研究』[5.4],而為補充條理如下:
僧祇戒本 | 優波離問 | 銅鍱戒經 | 四分戒本 | 解脫戒經 | 五分戒本 | 翻譯名義大集 | 根有楚藏本 | 十誦別本 | 根有戒經 | 十誦古本 | 十誦律本 | 十誦戒本 | 鼻奈耶 | |
衣著 | 2 | 2 | 2 | 2 | 10 | 10 | 10 | 10 | 10 | 12 | 16 | 16 | 16 | 16 |
入白衣舍‧坐 | 21 | 22 | 24 | 25 | 29 | 40 | 29 | 29 | 46 | 26 | 40 | 41 | 45 | 47 |
受飲食‧缽 | 24 | 29 | 30 | 23 | 34 | 30 | 37 | 39 | 27 | 35 | 28 | 27 | 27 | 27 |
p. 111 | ||||||||||||||
說法 | 16 | 16 | 16 | 20 | 19 | 16 | 25 | 26 | 21 | 22 | 19 | 19 | 21 | 21 |
大小便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上樹觀望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塔‧像 | ‧ | ‧ | ‧ | 26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66 | 72 | 75 | 100 | 96 | 100 | 105 | 108 | 108 | 99 | 107 | 107 | 113 | 113 |
在這些不同的誦本中,『四分戒本』是最特殊的。由於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特重塔婆(Stūpa)功德,所以增列二十六條[5.5] 。否則,『四分戒本』的眾學法,與『銅鍱戒本』大體是相同的。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adla)系統中,『根有戒經』的眾學法,『律藏之研究』[5.6],計算為九十九條。然無論是廣律、戒經、律的論書,都是或開或合;究竟有多少條,我是怎麼也數不過來。這似乎是說明了,這一部的古型,與其餘七部是不同的。眾學法本沒有明確的定數;在誦本流傳中,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經』,對受用飲食,分別得較詳細,與『解脫戒本』相近。『十誦戒本』等,對於入白衣舍,特別說得詳細;『五分戒本』也有類似的傾向。或詳於這些,或詳於那些,都是部派分化以後,各部的著重不同。眾學法條數的多少,不能決定「戒經」的舊有或新出。總之,眾多的學法,為比丘眾日常外出應供,及為信眾說法所有的威儀(上樹觀望,也與比丘外出有關)。制立學處以前,早已形成比丘的威儀法式。僧團中的習慣法,在半月半月說波羅提木叉經中,組為第五部,本沒有明確的條數。如著重威儀綱要,衣、食、行等,各部「戒經」終歸一致。除『四分戒本』的塔事,與眾不同外,所差僅上樹一條而已。
「波羅提木叉經」,是半月半月誦說的。印度人特重口授;對於「波羅提木叉經」,半月半月誦說,更重於闇誦;在以文字記錄以後,
p. 112
也還是重於口誦[5.7]
。部派那麼多,流行的時間那麼久,區域那麼廣,而「波羅提木叉經」的傳誦,實際上只差三條——波逸提二條,眾學法一條。這是不能不欽佩佛教的大德們,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尊重,及憶持力的堅強[5.8]
二、戒條的次第先後:條文的先後次第,『律藏之研究』,作了逐部的對比[5.9]。說到次第,是結集者的工作,與佛的制立無關。編為次第,主要為易於持誦。事義相類的集在一起,分為先後,誦持起來,要容易記憶得多。然隨類而編為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況最初編次,每不免有點雜亂。所以在部派流傳中,如認為編在那裏,要比較容易記憶,就不妨編在那裏,各部的誦本,都不免有多少變動的,以實際上能便於記憶就是了。在這一意義上,次第先後,即使有舊本新編的差異,也是無關於是非的。然取不同誦本而為比較,從其次第先後中,發見不同部派間的共同性,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演變情形,也是能有助於理解的。古人的結集經律,隨部類而編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多一二事,例外)結為一頌,這也是為了便於記誦。在十事一偈中,傳誦久了,先後或不免移動,但為結頌所限,不會移到別一偈去。如移動而編入別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編,結頌也要改變。偈與偈,也是可能倒亂的;但不倒亂則已,一倒亂就十事都移動了。所以對條文的先後次第,應注意這些實際問題。「波羅提木叉經」八部中,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戒條最多(學法本沒有一定數目,不必研究)。從次第先後去研究時,首應注意十事為一偈(一部)的意義。同屬於一偈(如從一到一○,從一一到二○),彼此雖有先後,應看作大致相同。從這一意義去了解,各部「戒本」的先後次第,似乎異多同少,實則是同多異少的。
尼薩耆波逸提,凡三十事。如以十事一偈,分三部分去看,各部「戒經」的變動,都在自部以內。『五分戒本』,比起其他的「戒經」來,以第三偈為第二,第二偈為第三。這也只是在傳誦中,偈與偈的倒亂而已。尼薩耆波逸提的分為三部,為一切「戒經」所同。
波逸提,如上所說,有九十二、九十一、九十——三系(其實有多類)不同。如分為九偈去觀察,第四偈,第五偈,第六偈——在全篇中,可說是最穩定的部分。現在以八類「戒經」,比對其次第前後,分九偈去觀察,次第前後的同異,也大致可見了!
僧祇戒本 | 十誦諸本 | 根有戒經 | 解脫戒經 | 銅鍱戒本 | 四分戒經 | 五分戒本 | ||
妄語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毀訾語 | 2 | 2 | 2 | 2 | 3 | 2 | 2 | 2 |
兩舌 | 3 | 3 | 3 | 3 | 2 | 3 | 3 | 3 |
發諍 | 4 | 4 | 4 | 4 | 4 | 63 | 66 | 5 |
與女人說法過限 | 5 | 5 | 5 | 5 | 5 | 7 | 9 | 4 |
與未受具人同誦 | 6 | 6 | 6 | 6 | 6 | 4 | 6 | 6 |
向未受具人說得上人法 | 6 | 6 | 6 | 6 | 6 | 4 | 6 | 6 |
非受具人說麤罪 | 8 | 8 | 8 | 7 | 8 | 9 | 7 | 9 |
同羯磨後悔 | 9 | 9 | 9 | 9 | ‧ | 81 | 74 | 80 |
迴與僧物 | 10 | 91 | ‧ | ‧ | 9 | 82 | ‧ | 91 |
p. 114 | ||||||||
毀毘尼 | 11 | 10 | 10 | 10 | 10 | 72 | 72 | 10 |
伐草木 | 12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嫌罵僧知事 | 13 | 13 | 12 | 12 | 12 | 13 | 13 | 13 |
異語惱僧 | 14 | 12 | 13 | 13 | 13 | 12 | 12 | 12 |
露地敷僧物 | 15 | 14 | 14 | 14 | 14 | 14 | 14 | 14 |
舍內敷僧物 | 16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牽他出房外 | 17 | 16 | 16 | 16 | 17 | 17 | 17 | 16 |
強敷臥具 | 18 | 17 | 17 | 17 | 16 | 16 | 16 | 17 |
坐脫床腳 | 19 | 18 | 18 | 18 | 18 | 18 | 18 | 18 |
用蟲水 | 20 | 19 | 19 | 19 | 19 | 20 | 19 | 20 |
覆屋過限 | 21 | 20 | 20 | 20 | 20 | 19 | 20 | 19 |
非選而教尼 | 22 | 21 | 21 | 21 | 21 | 21 | 21 | 21 |
與尼說法至暮 | 23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往尼住處教誡 | 24 | 23 | ‧ | ‧ | 23 | ‧ | 22 | 23 |
譏教比丘尼 | 25 | 24 | 23 | 23 | 24 | 24 | 23 | 24 |
p. 115 | ||||||||
與尼期行 | 26 | 26 | 24 | 26 | 27 | 27 | 27 | 28 |
與尼同船 | 27 | 27 | 25 | 27 | 28 | 28 | 28 | 29 |
非親尼與衣 | 28 | 28 | 26 | 24 | 25 | 25 | 24 | 26 |
與非親尼作衣 | 29 | 29 | 27 | 25 | 26 | 26 | 25 | 27 |
獨與尼屏處坐 | 30 | 25 | 28 | 29 | ‧ | 30 | 26 | 25 |
獨與女人(屏或霧)坐 | 31 | 70 | 29 | 28 | 29 | 45 | 45 | 44 |
食尼歎食 | 32 | 30 | 30 | 30 | 30 | 29 | 29 | 30 |
展轉食 | 33 | 32 | 31 | 31 | 31 | 33 | 32 | 31 |
施一食處過限 | 34 | 31 | 32 | 32 | 32 | 31 | 31 | 33 |
受二三缽食 | 35 | 38 | 33 | 33 | 33 | 34 | 34 | 34 |
足食 | 36 | 33 | 34 | 34 | 34 | 35 | 35 | 35 |
勸足食 | 37 | 34 | 35 | 35 | 35 | 36 | 36 | 36 |
別眾食 | 38 | 40 | 36 | 36 | 36 | 32 | 32 | 32 |
非時食 | 39 | 36 | 37 | 37 | 37 | 37 | 37 | 36 |
食殘宿食 | 40 | 37 | 38 | 38 | 38 | 38 | 38 | 39 |
p. 116 | ||||||||
不受食 | 41 | 35 | 39 | 39 | 39 | 40 | 39 | 37 |
索美食 | 42 | 39 | 40 | 40 | 40 | 39 | 40 | 41 |
飲蟲水 | 43 | 51 | 41 | 41 | 41 | 62 | 62 | ○ |
食家強坐 | 44 | 53 | 42 | 42 | 43 | 43 | 43 | 42 |
屏處與女人坐 | 45 | 54 | 43 | 43 | 42 | 44 | 44 | 43 |
與外道女食 | 46 | 52 | 44 | 44 | 44 | 41 | 41 | 40 |
觀軍 | 47 | 55 | 45 | 45 | 45 | 48 | 48 | 45 |
宿軍中過限 | 48 | 56 | 46 | 46 | 46 | 49 | 49 | 46 |
觀合戰 | 49 | 57 | 47 | 47 | 47 | 50 | 50 | 47 |
瞋打比丘 | 50 | 58 | 48 | 48 | 48 | 74 | 78 | 71 |
搏比丘 | 51 | 59 | 49 | 49 | 49 | 75 | 79 | 72 |
覆他麤罪 | 52 | 60 | 50 | 50 | 50 | 64 | 64 | 74 |
軀出他村落 | 53 | 44 | 51 | 51 | 52 | 42 | 46 | 76 |
露地然火 | 54 | 41 | 52 | 52 | 53 | 56 | 57 | 68 |
與欲後悔 | 55 | 43 | 53 | 53 | 51 | 79 | 76 | 79 |
p. 117 | ||||||||
與未受具同宿 | 56 | 42 | 54 | 54 | 54 | 5 | 5 | 7 |
惡見違諫 | 57 | 45 | 55 | 55 | 55 | 68 | 68 | 48 |
與被舉人共住 | 58 | 46 | 56 | 56 | 56 | 69 | 69 | 49 |
與擯沙彌共住 | 59 | 47 | 57 | 57 | 57 | 70 | 70 | 50 |
捉寶 | 60 | 49 | 58 | 59 | 69 | 84 | 82 | 69 |
不壞色 | 61 | 48 | 59 | 58 | 68 | 58 | 60 | 77 |
半月浴過 | 62 | 50 | 60 | 60 | 70 | 57 | 56 | 70 |
奪畜生命 | 63 | 61 | 61 | 61 | 61 | 61 | 61 | 51 |
疑惱比丘 | 64 | 62 | 62 | 62 | 62 | 77 | 63 | 52 |
擊攊 | 65 | 69 | 63 | 63 | 63 | 52 | 53 | 54 |
水中戲 | 66 | 66 | 64 | 64 | 64 | 53 | 52 | 55 |
與女人共宿 | 67 | 69 | 65 | 65 | 65 | 6 | 4 | 56 |
怖比丘 | 68 | 65 | 66 | 66 | 66 | 55 | 55 | 73 |
藏他衣缽 | 69 | 64 | 67 | 67 | 67 | 60 | 58 | 78 |
淨施衣不語取 | 70 | 63 | 68 | 68 | 59 | 59 | 59 | 81 |
p. 118 | ||||||||
無根僧殘謗 | 71 | 90 | 69 | 69 | 58 | 76 | 80 | 75 |
與賊期行 | 72 | 72 | 71 | 71 | 71 | 66 | 67 | 66 |
與女人期行 | 73 | 68 | 70 | 70 | 60 | 67 | 30 | 67 |
未成年者授具足 | 74 | 71 | 72 | 72 | 72 | 65 | 65 | 61 |
掘地 | 75 | 73 | 73 | 73 | 74 | 10 | 10 | 59 |
過受四月藥請 | 76 | 74 | 74 | 74 | 73 | 47 | 47 | 62 |
拒勸學 | 77 | 75 | 75 | 75 | 75 | 71 | 71 | 63 |
屏聽四諍 | 78 | 78 | 76 | 76 | 76 | 78 | 77 | 60 |
不與欲 | 79 | 79 | 77 | 77 | 77 | 80 | 75 | 53 |
不受諫 | 80 | 77 | 78 | 78 | 78 | 54 | 54 | 58 |
飲酒 | 81 | 76 | 79 | 79 | 79 | 51 | 51 | 57 |
非時入村落 | 82 | 80 | 80 | 80 | 80 | 85 | 83 | 83 |
不囑同利入村落 | 83 | 81 | 81 | 81 | 81 | 46 | 42 | 82 |
突入王宮 | 83 | 81 | 81 | 81 | 81 | 46 | 42 | 82 |
無知毘尼 | 85 | 92 | 83 | 83 | 83 | 73 | 73 | 64 |
p. 119 | ||||||||
骨牙針筒 | 86 | 83 | 84 | 84 | 84 | 86 | 86 | 86 |
過量床足 | 87 | 84 | 85 | 85 | 85 | 87 | 84 | 85 |
貯綿床褥 | 88 | 85 | 86 | 86 | 86 | 88 | 85 | 84 |
過量雨浴衣 | 89 | 88 | 87 | 89 | 89 | 91 | 89 | 89 |
過量覆瘡衣 | 90 | 87 | 88 | 88 | 88 | 90 | 88 | 88 |
過量坐具 | 91 | 86 | 89 | 87 | 87 | 89 | 87 | 87 |
與佛等量作衣 | 92 | 89 | 90 | 90 | 90 | 92 | 90 | 90 |
在上表中,「十誦諸本」,是『十誦戒本』、『十誦律本』、『十誦古本』、『十誦別本』、『十誦梵本』及『鼻奈耶』。『根有諸本』,是『根有戒經』、『根有梵本』、『根有藏本』及『翻譯名義大集』。這二大類,各本內部也有好幾處先後不一,但都不出於同一偈內,所以簡化而總為二類。
1.從上表的對照中,首先看出:說一切有部本——「十誦諸本」與「根有諸本」,在波逸提的次第中,與飲光部(Kāśyapīya)的『解脫戒經』,不但偈與偈完全相同;次第也最為接近。例外的不同,是五八、五九、六○——三條,與六八、六九、七○——三條,互相移動了一下。雖從六偈移到七偈,而列於偈末三條,地位還是一樣。從說一切有部本,與『僧祇戒本』、『優波離問經』的次第相同來說,這是『解脫戒經』的移動。飲光部屬於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統,而思想折衷於說一切有部;「戒經同於說一切有部,難怪或傳說為說一切有部的支派了[5.10]。
2.『僧祇戒本』是大眾部(Mahāsaṅghika)。『優波離問經』,雖部派不明,為九十二波逸提,但與說一切有部諸「戒經」,次第非常相合,可能為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上座部(Sthāvirāḥ)「戒經」原型。試分九偈(九部)來考察:『優波離問經』第一偈(一——一一),應為十一事。說一切有部本,有「同羯磨(以僧衣物與人)後悔」戒,沒有「迴僧物與人」戒;『解脫戒經』有「迴僧物與人」戒,卻沒有「同羯磨後悔」戒:所以都為十事。『僧祇戒本』,移「迴僧物與人」於第九偈(91),其餘相同,也是十事。第二偈(一二——二一),與說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解脫戒經』——(一一——二○)相同。第三偈(二二——三二)應為十一事。在這一偈中,說一切有部本,沒有「往尼住處教誡」戒(合於「非選而教尼」戒中);『解脫戒經』沒有「獨與尼屏處坐」(合於「獨與女人坐」戒);『僧祇戒本』將「獨與女人坐」戒,移到第七偈(70)中。所以第三偈,說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解脫戒經』,都是十事。四、五、六——三偈(三三——六二),與『僧祇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諸本,可說都是相合的。只是『僧祇戒本』以五偈為六偈,以六偈為五偈,次第顛倒了一下。第七偈(六三——七二)小有出入:『優波離問經』,是先出「與賊期行」戒,後出「與女人期行」,「與女人期行」戒,屬於下一偈。而說一切有部本,『解脫戒經』,『僧祇戒本』,相反的「與女人期行」在前,而「與賊期行」,屬於下一偈。此外,『僧祇戒本』,從前第三偈移來,「獨與女人坐」戒為第七○;因而將本偈的「無根僧殘謗」戒,移到第九偈去,仍為十事。第八偈(七三——八二),除七三——「與女人期行」戒(不同處如上說)外,一切都相合。第九偈(八三——九二),『僧祇戒本』(1)不同:因為從上面移來的「迴僧物與人」戒,及「無根僧殘謗」戒,增入第九偈中;『僧祇戒本』的第九偈,有十二事。『優波離問經』,顯然的更為古老;如第一偈十一事,第三偈也是十一事。而『解脫戒經』及說一切有部諸本,雖所減略的不同,而都略去一戒。『僧祇戒本』沒有減略,卻各移一戒到後面去。於是『僧祇戒本』等,這二偈都是十事。如不以『優波離問經』為底本,那末移動與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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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可能巧合如此!又如五、六——兩偈,『僧祇戒本』移動了,而『優波離問經』,與說一切有部本,『解脫戒經』相合。『優波離問』九十二波逸提為古本;『僧祇戒本』雖同列九十二,而有所移動。說一切有部本及『解脫戒經』,已減略為九十波逸提。雖有九十二與九十的差別,在次第先後的意義上,這都是維持傳統的,同一系統。
3.『銅鍱戒本』九十二波逸提,『四分戒本』九十波逸提,但在次第先後中,這是屬於同一系統的。主要的不同為:『銅鍱戒本』第三偈(二一——三○),『四分戒本』省略「往尼住處教誡」戒,而移第七偈的「與女人期行」戒,來補足第三偈。又移第八偈的「疑惱比丘」戒,補足第七偈。『銅鍱戒本』第八偈,凡十二事(七一——八二)。『四分戒本』既移去了「疑惱比丘」戒,又省略了「迴僧物與人」戒。這樣,除去二事,『四分戒本』的第八偈,仍為十事。『銅鍱戒本』與『四分戒本』,在次第先後的整理上,比『優波離問經』及『僧祇戒本』等一大系統,確有長處!如以「掘地」戒,「壞生」戒為次第;「拒勸學」戒、「毀毘尼」戒、「無知毘尼」戒——三戒的自為次第,都義類次第,便於記憶。尤其是以「與女人共宿」戒,與「與女人說法過限」戒為次第,比起『優波離問經』等,以「水中戲」戒,「與女人共宿」戒,「怖比丘」戒為次第,要合理得多!這二大系統的差別,『優波離問經』等,代表較古型的編次;早期的編次,還多少帶點雜亂。重律學派的銅鍱部(Tāmra-śātiyāḥ)、法藏部,更作合理的編次。這雖是稍遲的,但無關於內容的是非。在次第先後上,是較為完善的!
4.『五分戒本』的次第,出入於『優波離問經』,及『銅鍱戒本』,而又有獨立的編次部分。分別說部是重律的學派,『銅鍱戒本』、『五分戒本』、『四分戒本』,都於次第先後上,下過一番功力的。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utra)的結集完成,到部派的不同誦本的分化,經上面的分別論證,已可從開展過程中,作進一步的明確的推定。
一、「波羅木叉經」,是與佛的制之布薩(poṣadha),說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deśana)有關。起初,佛為比丘(bhikṣu)眾制之布薩,是以略說教誡為布薩的;也就是「偈布薩」為「七佛教誡偈」的來源。後來,出家弟子而有所違犯的,佛隨犯而制立學處(Sikśāpada)傳布學習。等到制立的學處多了,布薩制漸發展為大眾和合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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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說以學處為內容的波羅提木叉。聲聞弟子,和合清淨,一心誦出這樣的波羅提木叉,也就有「波羅提木叉經」的成立。據「五犯聚」、「五修多羅」或「五誕經」,及「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可知「波羅提木叉經」的最初集成,是分為五部(經)的:波羅夷法(Parājikā-dharmāḥ),僧伽婆尸沙法(Sanighāvaśesā-dh),波逸提法(Pātayantika-dh),波羅提提舍尼法(Pratideśaniyā-dh),學法(śaikṣā-dh)。學法,是僧伽(Saṃgha)的威儀部分;與僧伽的存在同時,漸形成一定的威儀法式,為比丘眾應學的一部分。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當時的「波羅提木叉經」,已有多少條款,是無從確定的。
一項古老的傳說,受到近代學界注意的,是一百五十餘學處說。如『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七七二下)說:
別解脫契經者,謂於是中,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為令自愛諸善男子精勤修學。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於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二百五十學處,於半月夜,說別解脫戒經。
『大正藏』依麗藏本,作「過二百五十學處」;然宋、元、明本,都作「過百五十學處」[6.1],與同為玄奘所譯的『瑜伽師地論』相合。與佛栗子(Vṛjiputra,P.Vgjjiputta)有關的經文,見於南傳『增支部』「三集」,作「百五十餘學處」[6.2]。又有說「百五十餘學處」的三則經文[6.3]與『增支部』經說相當的漢譯,是『雜阿含經』,但作「過二百五十戒」。[6.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屬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瑜伽師地論』所說,是五分中的「攝事分」,是聲聞經律的摩呾理迦(mātṛkā)。所依的契經,與說一切有部所傳的『雜阿含經』相同[6.5]。漢譯的『雜阿含經』,也是說一切有部誦本,應與『瑜伽師地論』等,同為「過百五十戒」。而現存經本作「過二百五十戒」,可斷為依熟習的成語——「二百五十戒」說而改定的。
南北共傳的,「百五十餘學處」的「波羅提木叉經」,為古代某一時期的歷史事實,是不容懷疑的。然而「百五十餘學處」,到底是什麼意義?現存的各部「戒經」,雖條數多少不一,而主要為「學法」的多少不同。如將「學法」除去,就是一百五十二,或一百五十一,或一百五十學處,相差僅二條而已。因此,B.C.Law以為:第一結集所結集的「戒經」,是沒有眾多「學法」的,恰好為「百五十二學處」。這當然是繼承銅鍱部(tamra-satiyah)學者的解說[6.6]。W.pachow以為:「百五十餘學處」的餘(Sadhika),是說「百五十學處」以外的,指眾多的「學法」而說。這二項解說,可代表一般的意見[6.7]。然從上來的論究中,對於這種解說,顯然大有考慮的餘地;以B.C.Law的意見來說:1.「戒經」曾有「百五十餘學處」時期,但這並不能證明為第一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源於佛陀時代說波羅提木叉制的確立。結集(samgiti)是佛滅以後,佛弟子的共同審定編次。而結集以前,學處是成文法;佛弟子中的持律者(Vinaya-dhara),編類以供說波羅提木叉的實用,是不能沒有的。「過百五十學處」,為什麼不能說是佛陀時代呢?2.「戒經」的最初部類,是五部,已有學法在內。『瑜伽師地論』說:「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學法」(約犯,名突吉羅或越毘尼)為五聚之一,為什麼「百五十餘學處」的原始「戒經」,沒有學法呢?而且,上面曾指出:不定法(aniyatau-dharmāḥ)是補充條款;滅諍法(adhikaraṇaśamathā-dh.)是附錄的處事法規。這二部都是附錄性質,一直到部派時代,還有不計算在戒條以內的。所以,以現存「戒經」的八篇為據,除學法而取以外的(不定及滅諍在內的)「百五十餘學處」,是不妥當的,W.pachow的解說,也是以學法以外的七篇為「百五十戒」,同樣的難以採信!
說波羅提木叉,「過百五十學處」,有「學法」而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分為五部,是佛陀晚年,「波羅提木叉經」的實際情形。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波逸提法,可能僧伽婆尸沙法,也都還沒有完成(其實無所謂完成,只是以佛涅槃為止而已)。不過,大體已規模粗具了!這是佛陀在世的時代。
二、佛滅後,舉行第一次的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論定,當然是首要部分。在組織方面,仍以五部(波逸提內分「捨墮」與「單墮」二類,實為六部)來統攝。二不定法與七滅諍法,從部派時代,一般部E{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來說,應已附於「波羅提木叉經」。最遲,到七百結集時代,「波羅提木叉經」八篇的組織,已為多數所承認。這就是未來一切部派「戒經」的原本,全經約二百戒左右。這一古本,現在並沒有存在,但從僅有的古說中,可以理解出來。如『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說:
四波羅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十捨墮波逸提法……九十二波逸提法……各四說……五十戒法。
經文雖是趙宋時代(西元九七三——一○○一,譯師在中國)所譯,但傳說是古老的。九十二波逸提,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部EP『優波離問經』相同。所說的「各四說」,應為「四各說」,就是四波羅提提舍尼。五十戒法,就是五十學法,這是眾多學法中,分類最少的了。六部合計,共一百九十三戒。如將終於成為「波羅提木叉經」部分的二不定法、七滅諍法,加入計算,那就共為二百零二戒。這一古說,又可從『律二十二明了論』得到證明。『律二十二明了論』,是正量部(Sammitīya)的律論。正量部從犢子部(Vatsiputrīya)分出,為犢子部的大宗。與說一切有部,同從上座部分出,被稱為四大根本部派之一,教勢極為隆盛;『論』中明五部罪(大正二四、六六六中)說:
律中說罪有五部: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第二僧伽胝施沙部,有五十二罪。第三波羅逸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非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學法的異譯),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
律論所說第五獨柯多(dukkhaṭa,突吉羅的別譯)部,戒數多少不明。其他四部,西本龍山氏在『國譯律二十二明了論』注,解說為:四波羅夷,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十及九十——一百二十波羅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所有根本罪及方便罪的分別,
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十。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於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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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及為正確[6.8]!「論」中曾分明說到「二不定」,「九十波羅逸尼柯」[6.9];「七依寂滅所滅」,即七滅諍法[6.10]。所以在八部中,『律二十二明了論』所沒有明說的,只是「學對」——學法而已。『論』中又說到(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論』分如來制戒為三大類,共四百二十戒。論文簡略,意義不明。經審細研考,纔知這三大類,為律藏(Vinaya-piṭaka)的早期組織(將於『經與律結集之研究』中,廣為論證)。1.比丘尼律(bhikṣuṇi-vīnaya),指比丘尼的不共戒。陛EP比丘戒共同的而外,比丘尼有九十九不共戒,比現存的各部「比丘尼戒經」,要少得多。現存的比丘尼戒經,最少為『摩訶僧祇律』,比丘尼不共戒,也有一百零七條。『五分比丘尼戒本』,不共戒多達一百九十五戒。正量部所傳的九十九戒,顯然為最簡的,更古的傳承了;2.婆藪斗律(Vastu-vinaya)婆藪斗是Vastu的音譯,譯義為「事」。『銅鍱律』的犍度(khandha)部分,在『根本說一切有部律』(mūlasarvāstivāda-vinaya)中,稱為「事」,共有十七事。正量部的婆藪斗律(事律),雖不知分為多少事,但與犍度部分相當,是決定無疑的!3.優波提舍律(upadeśa-vinaya):優波提舍(upadeśa,P.Oradesana),譯為「廣說」、「廣演之教」,這就是十二部經中的論議經。然優波提舍的本義,是共同論議。各派部的經與律[6.11],部E”鴠|優波提舍。這是對於自稱從佛所傳,從某寺院所傳,多數大德所傳,或某一知名大德所傳的法與毘尼,不能輕率的信受或排斥,而應集多人來共同論究,決定是非。說一切有部,分為二類,就是「摩訶優波提舍」(mahāupadeśa)、「迦盧優波提舍」(kālaupadeśa);或譯為大白說、黑說。優波提舍,實為古代對於所傳的法與毘尼,所有共同審定的結集論議(論定是否佛說,為結集的主要工作之一)。所以「優波提舍律」,實為原始結集所出的律,這就是「波羅提木叉經」
於優波提舍律,有二百戒。於婆藪斗律,有一百二十一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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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提木叉經」,是被稱為「佛說」的[6.12]
。佛所制立的戒法,略有二類:一、成文法,就是「波羅提木叉經」(以比丘為主,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這是佛世就有一定的文句,經共同審定編次,展轉傳誦下來的。二、不成文法,如出家受具是(pravrajyā-upasampadā)、布薩(poṣadha)、安居(varṣā)等種種規定,都習慣的實行於僧伽內部;後來才漸次編集,集為犍度等。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的三類律,就是『波羅提木叉經』(及分別)、事律、比丘尼律。對於這三大律,論說:
「於婆藪斗律二百戒,優波提舍律一百二十一戒」,我認為譯文(或所傳)有錯失,應改正為:
這是依義改定,並無古本及其他的傳說為據。這樣改正的理由是:婆藪斗律有多少戒,並沒有知道,也無可考證,當然不能說不是二百戒。然經優波提舍——共同論決而來的戒,「波羅提木叉經」,是不可能為一百二十一戒的。同時,如以優波提舍律為二百戒,比對『佛說苾芻五法經』的古說,恰好相合。二百戒為:
四波羅夷 |
十三僧伽胝施沙 |
二不定 |
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 |
九十波羅逸尼柯 |
四波胝提舍尼 |
五十學對(比定) |
七依寂靜毘尼 |
『佛說苾芻五法經』,為一百九十三戒。如加上二不定與七滅諍,共二百零二戒。正量部用九十波逸提說,除去二戒,就恰好為二百戒。以比丘尼九十九不共戒而說,正量部傳承的「戒經」,是古型的。推定「學對」為五十,與『佛說苾芻五法經』相同,共為二百戒。我相信,這是優波提舍律二百戒的最好說明!二百戒,應為優波提舍律,而非婆藪斗律。佛滅後的最初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為一百九十三戒;二不定與七滅諍,是附錄而非主體。傳誦久了,被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組成部分,就成二百零二戒。這一古傳的「波羅提木叉經」,就是僧伽和合時代,被稱為原始佛教的古型「戒經」,為未來一切部派,不同誦本的根源。
三、阿育王(aśoka)時代(西元前二七○年頃登位),佛教已有三大部的存在:大眾部(mahāsaṅghika);從上座部分出的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āḥ);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先)上座部(為後說一切有部,犢子部所從出)。現存的『僧祇戒本』、『銅鍱戒本』、『優波離問經』,可代表這三大部派的「波羅提木叉」。『僧祇戒本』為大眾部;『銅鍱戒本』為銅鍱部,為分別說部中,更能保存古義的一派,所以每自稱為分別說部。『優波離問經』,如上文所說:波逸提法的第一偈(一——一一);第三偈(二二——三二),為『僧祇戒本』,說一切有部「戒本」,『解脫戒經』所依,而各自為改定。在次第方面,與上三本都相近。尤其是尼薩耆波逸提的次第,與『十誦戒本』完全相合;『解脫戒經』也相近;而『僧祇戒本』要遠一些。所以這是古本而近於上座部的。大眾部與上座部初分,原始依據的「波羅提木叉經」,當然相差不多。所以『銅鍱戒本』,一定是重為釐定次第,成一次第更完善的誦本。『優波離問經』沒有二不定與七滅諍,更近於古型。但這是著重波羅提木叉的實體;在實用的布薩儀軌中,也應有這二篇在內的。這三部,都是九十二波逸提;眾學法雖分別漸詳,但都沒有「上樹觀望」一條。這三部,還是部派初分,大體從同的階段。『優波離問經』,眾學法七十二,總共二百十五戒。如將終於成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二不定與七滅諍加入計算,應為二百二十四戒。『僧祇戒本』眾學法六十六,共二百十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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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鍱戒本』的學法七十五,共二百二十七戒。那一時代的「波羅提木叉經」,全部約為二百二十左右。
四、傳說佛滅三百年初,到三百年末[6.13],部派一再分化。從(先)上座部而分出說一切有部及犢子部;屬於分別說部的化地部(mahīśā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飲光部(kāśyapīya),也先後成立。現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除上三本),都應成立於這一時代,隨部派的成立而成立。這是依佛滅百十六年,阿育王登位而計算的;據此而換算年代,約為西元前二○○——一○○年頃。這一時代的「戒經」,一般的特色是:波逸提法,自九十二而傾向於簡化,為九十一,九十;而九十波逸提,更為普遍,為說一切有部、法藏部、正量部、飲光部所通用。眾學法的分別,更為詳細;惟一例外的,是犢子部系的正量部,雖採用當時流行的九十波逸提說,而眾學法部分,維持古傳的五十學法。當時的全部戒法,『四分戒本』為二百五十戒;『五分戒本』為二百五十一戒;『解脫戒經』為二百四十六戒;說一切有部,本只是一部,姑取『根有戒經』為代表,共二百四十九戒。一般傳說的「二百五十戒」說,只是略舉大數,為這一時代,「波羅提木叉經」條目的定論。
四分戒本 | 五分戒本 | 解脫戒本 | 根有戒經 | 正量部律 | |
波逸提法 | 90 | 91 | 90 | 90 | 90 |
眾學法 | 100 | 100 | 96 | 99 | 50 |
全部合計 | 250 | 251 | 246 | 249 | 200 |
說一切有部,源出於摩偷羅(mathurā),最初的「波羅提木叉經」,當然只有一部。如以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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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近於『優波離問經』來說,原本是更近於「十誦」的。後來發展於北印度,西域,教區最廣,所以眾學法的數目更多,而又極不一致。這都是以後的滋衍、分化,不能據此而論斷說一切有部的「戒經」為後出。實際上,眾學法的條目,是從來沒有一致的。
「波羅提木叉經」,到部派一再分立時,形成「二百五十戒」左右。其中,『四分戒本』,是依『銅鍱戒本』而改組,增列塔事而大異。說一切有部「戒本」,是依『優波離問經』而改定;『解脫戒經』也屬於這一系統。『五分戒本』,折衷於『銅鍱戒本』及『優波離問經』,自成體系。波逸提的九十二與九十,為先後階段,切勿看作不同部派的不同系統。
佛陀在世,波羅提木叉,還在制立的過程中。集為五部,有「百五十餘學處」的古說,僧伽和合一味時代,結集的波羅提木叉經,集為五部(內實六部)附錄二部;凡一百九十三戒。最後形成八部,二百零二戒。部派分立以後,「波羅提木叉經」分化,初約二百二十戒;後以約二百五十戒為準。部派分立,戒條的數目增多。其實,只是波逸提法有二條的差異(是簡略而不是增多),及學法增上樹(或塔事)一則而已。實質的變化,可說極少!結集以來的「波羅提木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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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的過程,概略如此。
[1.1] 「高僧傳」卷一(大正五○、三二四下——三二五上)。
[1.2]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三六)。
[1.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一六一——一六七)。
[1.4] 戒條數目,姑依『律藏之研究』所說(四三四)。
[1.5]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九、七五、九五)。
[1.6] 藏文譯本,bhavya(清辯)所著kayabhetrovibhanga(異部精擇),所引大眾部的傳說,見寺本婉雅所譯tālanātha的「印度佛教史」注所引(三七五所)。
[1.7] 『十誦律』為罽賓(kāpisi——健陀羅gandhāra)一帶,西方系的阿毘達磨論師所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為迦溼彌羅(kāśmira)東方系的阿毘達磨論師所用,所以稱之為東系與西系。
[2.1]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
[2.2] 古代所傳譯的律典,都是「六齋日」——一月六次。唐義淨所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三上),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正五四、二三○上),作「四齋日」,就是初八,十五,二十三,二十九或三十日。六齋日是古制,『銅鍱律』(南傳三‧一八一)也是這樣。但如逢月小,沒有三十日,就只有五齋日。而十四與十五,繼續布薩,對在家信眾的家務,是會有些不便的,大概由於這種原因,漸演化為一月四次的「四齋日」。
[2.3]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
[2.4]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2.5]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八下)。
[2.6]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九中)。
[2.7]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六二九中)。『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大正二四‧五三一下)。『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六上)。
[2.8]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七中)。『銅鍱律』「小品」「遮說戒犍度」南傳四‧三五三—三五九)。『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中)。『十誦律』卷三三(大正二三‧二三九中—二四○上)。「中阿含經」卷二九「瞻波經」(大正一‧六一○下—六一一上)。「中阿含經」卷九「瞻波經」(大正一‧四七八中—四七九下)。『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七○—七九)。『增一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上—中)。
[2.9] 開始制立學處的時間,傳說不一。除十二年說,二十年說外,大眾部『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作「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食後」。
[2.10]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七上)。
[2.11]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2.12]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
[2.13] 『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2.14] 『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九上)。
[2.15]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2.16]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四(大正二八‧六二○上)。
[3.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下)。『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一二八下)。『四分律』卷三五、三六(大正二二、八一六下——八三○上)。『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一六五上)。『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中)。『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二四一)。
[3.2] 『僧祇戒本』,前列「六念」,末有讚戒功德頌,不是「戒經」的本文,而是譯者所附錄的(大正二二、五四九上、五五六上)。
[3.3] 如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考定(二二六——二二九)。
[3.4] 『摩訶僧祇律私記』(大正二二、五四八中)。
[3.5] 『出三藏記集』卷三(大正五五、二一上)。
[3.6]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下)。
[3.7] 『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八上)。
[3.8]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二三上)。
[3.9] 『佛說犯戒罪報輕重經』,附有八頌(大正二四、九一○下——九一一上),也是取『四分律』初頌讚的意義而成。
[3.10] 『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四九上)。『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四下)。『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下)。
[3.11] 『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五五下——五五六上)『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上——中)。『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下——四七九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八上)。
[3.12] 『長部』『大本經』(南傳六、——三六八、四二一——四二二)。
[3.13] 『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上)。
[3.1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三)。
[3.15] 如七佛觀緣起成道,見『相應部』「因緣相應」(南傳一三、六——一四)。『雜阿含經』卷一五(大正二、一○一上——中)。
[3.16] 『出曜經』卷二五(大正四、七四一中——下)。
[3.17] 『增一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下——七八七中)。
[3.18]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3.19]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下)。『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二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
[3.2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3.2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中)。
[3.22] 『摩訶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說:「波羅提木叉者,十二修多羅」。或作「十修多羅」。又卷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說:「教令學十二事者,所謂戒序,四波羅夷……隨順法」。雖標說十二事,實為十事,就是十修多羅。可見「二」字都是衍文。
[3.2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八——三○○)。
[3.24]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一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都有同樣的記載。
[3.25]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二二七)。
[3.2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七——三○四)。
[3.27] 『摩訶僧祇律』卷三七(大正二二、五二四上)。
[4.1] 優波離誦毘尼,苦於「雜碎句難持」,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4.2] 『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4.3] 『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二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4.4] 『善見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八上)。
[4.5] 『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4.6]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4.7] 『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4.8]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4.9]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五下)。
[4.10]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九九)。『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4.11]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4.12]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名為「四說」,缺五說中第二說(大正二二、四五○中)。
[4.13]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4.14]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二)。
[4.15]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4.16]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4.17]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有「初部四波羅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羅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四中)。又「第五部眾學法」(大正二四、六○五下)。各本不同。或沒有「第一部」等部數,但可見五部與「波羅提木叉經」的組織有關。
[4.18]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4.19]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4.20]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八)。『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4.21] 『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4.22] 『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4.23] 『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4.24] 傳為過去佛與淨居天的儀式,如『十誦律』卷一九(大正二三、一三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五。(大正二三、九○一中)。『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4.25]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4.26] 『雜阿含經』卷二八(大正二、二○二下)。
[4.27] 『增支部』「十集」(南傳二二下、二二五)。『雜阿含經』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4.28] 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4.29] 如『摩訶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4.30]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4.3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4.32] 參閱『相應部』「迦葉相應」(南傳一三、三二七)。
[4.33] 各部律都有此說,例如『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九一中——下)。
[4.34] 『銅鍱律』「小品」「五百結集犍度」(南傳四、四三三)。『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九一下——一九二上)等。
[4.35]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4.36] 『摩訶僧祇律』卷七(大正二二、二九○中——下)。
[4.37]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七中)。
[4.38] 『十誦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六中)。
[4.39] 『摩訶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
[5.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一——四七一)。
[5.2] 『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5.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5.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5.5]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六說:「佛在世,未有塔。此戒佛在世制,是故無「著革屣入佛塔……此上二十戒,梵本無有,如來在世,塔無佛故」(大正二四、七八七上——中)。
[5.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四、四六七)。
[5.7] 法顯於西元五世紀初西遊,「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諸國,皆師師口傳,無本可寫」:見『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5.8] 道安命慧常刪略戒經,「常乃避席,謂大不宜爾!……戒乃逕廣長舌相,三達心制,八輩聖士,珍之寶之,師師相付。一言乘本,有逐無赦。外國持律,其事實爾」。在佛教的聖典中,這是最嚴於持誦的一部。慧常所說,見『出三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中)。
[5.9]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三——四七二)。
[5.10]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島史』(dipavaṁsa)(南傳六○、三五)。
[6.1]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注一)。
[6.2]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
[6.3]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九——三八四)。
[6.4] 『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中——二二○上、二一二下)。
[6.5] 呂澂『雜阿含經刊定記』「附論雜阿含經本母」所說(內學第一輯二三三——二四一)。
[6.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引覺音(buddhaghosa)所說(四七九)。
[6.7]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四七九——四八一)。
[6.8] 西本龍山所說,見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三四)。
[6.9]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6.10]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一下)。
[6.11] 『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二)。『長阿含經』卷三『遊行經』(大正一、一七中——一八上)。『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五九七下——五九八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七(大正二四、三八九中——三九○中)。『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八二○上)。
[6.12] 「佛說廣釋並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等頌;「佛說」指「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是「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廣毘奈耶」。諸事是十七事。頌出『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6.13]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