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與彌曼沙『義務』說之比較研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ories of Duty of Kant and of Mimamsa


李志夫
東西哲學比較論文集,第二集,頁477-489。
COMPARATIVE STUDIES OF EASTERN AND WESTERN PHILOSOPHY
CONTINUED EDITION
台北市:中國文化大學哲研所
民國82年6月10-12日


一、前言

  本文(註1)主在說明唯心論者康德與實在論者彌曼沙(註2)二者在哲學之認識上、方法上均不相同;可是歸結到道德與實踐上卻在〈義務〉之肯定中相會合。正所謂「天下同歸而殊塗,一致而百慮。」(註3)

  (一)康德由學習傳統思想;而反省傳統思想;而批判傳統思想;卒以完成其批判哲學:(註4)在其著述中,我們亦可輕易地看出,他是唯心論者,卻藉經驗主義反省到理性的有限性,而有〈純理性批判〉(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註5)也藉經驗主義及自然神論反省而建立了他自己具有批判性之形上學。(註6)

  根據康德:「人屬於知覺世界,屬於自然律-人也屬於智性世界(Intelligible world),是屬於理性的。」因此「我們的行為常常與我們的自由意志,或意志自律(Autonomy of the will)相一致。」由於我們人也是屬知覺世界(the world of sense),於是命題即是:「我的行為也應與知覺世界一致」,「而這應該(Ought)就含有『一先天的綜合性命題』。」(註7)因此,「人主張他具有特種意志-這種意志絕不關顧任何欲望與愛好……這種行為之所以發生,是由於他是智性……並且,因為只是在這世界內,只是就他是智性的資格論,他才是他的『眞我』他的人只是他的〈眞我〉的現象。」」(註8)所以康德主張「實際上之自由,不是意志獨立於任何事物」不受拘束;而是「要與道德律相連接」,才是自由之公準。(Postulate freedom)(註9)至於為什麼康德要設此公準?他認為自由與道德律之間的關係是:「自由是道德法則的存在根據(Ratio essendi),道德法則是自由的認識根據(Ratio cogroscendi)。……然如根本沒有自由,我們就絕無可能追尋到自己心中的道德法則。」(註10)換句話說,沒有自由(意志),就沒有道德法(律)則,不能認知道德律則也就不能認知自由。所以康德說:「表現出高於一切的那種品格的道德價值,就是他所以仁慈,不是由於愛好,而是由於義務心。」(註11)實踐道德律之義務,也就是康德〈實踐理性之設(公)準〉(The postulates of practical reason)。(註12)實踐理性除了帶給我們自由,也帶給我們不朽(Immortality)與上帝(God)。(註13)

  簡言之,依康德,人要能完成自己的人格,乃是個人有理性,理性中有智性,智性中有自  由意志,意志中有道德律,人要完成人格要奉行道德律。奉行道德律即是義務。

  (二)彌曼沙(mimamsa)一詞有「反覆檢驗」之意。(註14)「其目的在於確切認知達摩之性質。」(註15)其通過理性所認知現象界之知識亦如康德。不過,也因該派內不同之思想也有不同之方法。例如解米尼主張有知覺(perception)、推論(inference)及聖知識(testimony);布拉巴卡又增加一比較(comparison)及涵蘊(implication或arthapatti)兩種知識;巴塔又增加一非知覺(anupalabdhi)知識。(註16)以上這些知識除了「聖知識」外,其他均只能對現象世界或理性加以認知。其實,一切現象的顯現,都是由於宇宙內有(勢力)(sakti),它聯接因果,產生一切現象。(註17)人要獲得此一〈勢力〉不能以理性之知識、理性知識只能是了知,而不是證得。所以人要證得此〈勢力〉就能超越苦、樂之束縛。(註18)

  根據彌曼沙學派,此一〈勢力〉就是吠陀(vede)(註19)。因為吠陀經之所以能傳下來,就是經過無數聖者以實踐檢驗之結果,所以吠陀經就是聖知識,或說是最權威之知識。(註20)奉行此一權威知識就是義務。(註21)

  簡言之,彌曼沙學派也是從理性獲致宇宙現象知識:但確認定一切現象都是宇宙中有一〈勢力〉,人要獲得此一勢力必須通過道德完成宗敎之實踐,這就是義務。換句話說,人如不通過道德,完成宗敎之實踐,就不可能完全獲致此一宇宙之〈勢力〉,也就不能獲致解脫。彌曼沙學派之目的就是要認知此一〈勢力〉。至於如何認知此一〈勢力〉,雖然也有其思想理論上之說明,主要是依照吠陀之儀規。久之,卻將手段當作了目的。(註22)以奉行吠陀經為義務。